• 人工智能,打開藝術再生產的“潘多拉魔盒”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5-01-02





      再生產是藝術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如系列化創作、跨媒介改編等都是藝術再生產的常見方式。在數字時代之前,再生產往往是一種相對集中的小范圍藝術活動,主導者通常是原藝術創作者或被授權的藝術創作者。置身數字時代,藝術的再生產狀況發生了明顯變化,借助現成的藝術素材、便捷的數字創作工具、去中心化的網絡媒介,普通大眾開始廣泛參與藝術再生產過程之中,創造出影視解說、鬼畜視頻、引擎電影、同人小說、采樣音樂、游戲直播等形式新穎的藝術再生產方式,形成了大規模的藝術再生產生態。


      人工智能出現后,藝術再生產的格局有望再次被改寫。雖然,在依托想象力和創造力進行“無中生有”式的原創生成藝術作品時,人工智能尚存在指令模糊、形象不統一、個性化不足、風格受限、過度優化等短時間內難以解決的技術問題,但是,它在藝術再生產方面卻表現出高度適配性和巨大潛力,借助“文生文”“圖生視頻”“自動剪輯”“聲音合成”等AI功能,能夠使用戶快捷地對既有藝術作品進行深度再加工,并由此催生了諸多新的藝術再生產現象,推動了藝術再生產的新一輪變革。


      藝術再生產門檻的降低


      人工智能出現后,藝術再生產的技術門檻進一步降低。在數字時代,大眾之所以能夠廣泛地參與藝術再生產的過程之中,是因為數字化生產和傳播減少了對物質材料和實體媒介的依賴,使藝術素材通過網絡面向大眾敞開,變得易于獲取和加工。同時,借助開放的網絡媒介,大眾也能夠搖身一變成為“自媒體”,將自己的“二創”作品進行發布和推廣,甚至從中實現盈利。不過,即便是數字技術為藝術再生產提供了極大便利,但基本的藝術素養與技術操作仍然是藝術再生產所必需的。例如,在同人小說的創作中,創作者雖然可以借用現成的人物設定乃至故事世界觀,但仍需具備一定的文學功底和編織情節的能力;在影視解說視頻的創作中,創作者雖然可以使用現成的影視資源,但仍需要掌握基本的視聽語言和剪輯技術。


      人工智能出現后,普通大眾和專業藝術創作者之間的技藝差距被進一步消弭。人工智能的基本機制是以大數據為基礎,借助算法進行模型推理,其本身就具有再生產屬性。因此,在提供現成藝術素材的情況下,用戶幾乎無需復雜操作,僅憑簡單指令便可使用人工智能對文字、圖片、音頻和視頻進行改編和處理。甚至,諸如編曲、三維建模、影像修復、游戲編程等較為專業的藝術制作技術,如今也因人工智能的介入而變得非常易于實現。


      如果說,以互聯網為代表的傳統信息技術為大眾提供了平等的藝術作品發表和傳播渠道,使原本的藝術消費者也能成為藝術生產者。那么,人工智能則為大眾提供了普適的、易于操作的藝術創作工具,從根本上重塑了藝術的生產條件,進一步模糊了藝術消費者與藝術生產者之間的界限。由此,藝術再生產幾乎成為人人都可以參與的活動,逐漸呈現出普遍化的態勢。


      藝術再生產類型的豐富


      人工智能技術進一步豐富了藝術再生產的類型。在數字時代的藝術再生產體系中,創作者以創意為導向,以淺度改造為表征,主要對藝術作品的形式元素進行再加工。比如影視解說、鬼畜視頻、混剪視頻等較為常見的影視再生產形式,都是對既有影視資源的二次剪輯,雖然剪輯后的作品風格多樣,但影視作品原本的面貌仍能得到較大程度的保留。畢竟,剪輯軟件雖然能夠對影視作品的文本體量、敘事結構、構圖、色彩、速度、聲音乃至特效等進行調整,但很難從根本上改寫影視素材的內容,如單一鏡頭的景深、運動與場面調度等。


      在人工智能介入后,藝術再生產逐漸走向技術驅動。基于深度改造,藝術作品從形式到內容均可被重塑。例如,通過“語音克隆”技術,可以通過提取影視作品中角色的音色來“克隆”聲音制作解說視頻,再配以第一人稱的解說文案,就能形成獨白式的解說效果,使原本快餐式的解說視頻變得更有沉浸感和交流性;通過“視頻換臉”技術,可以替換影視作品中的角色,讓大家熟悉的明星、網紅去重新“演繹”經典影視作品,形成詼諧戲謔的效果。此外,還有像AI續寫小說、AI改編歌曲、AI翻唱等新的藝術再生產類型也在不斷涌現。


      不過,需要警惕的是,在人工智能技術出現前,藝術再生產雖然具有一定的技術門檻,但更多依賴于創意和藝術素養,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參與文化”在促進文化多樣性和推動數字民主等方面的積極意義。人工智能技術出現后,藝術再生產的類型雖然變得更加多樣化,但隨之而來的創意衰退和對技術的過度依賴等問題卻日漸凸顯。


      藝術再生產侵權問題的復雜化


      人工智能的介入,打開了藝術再生產的“潘多拉魔盒”,導致了侵權問題的復雜化。不可否認,大眾對藝術再生產的參與促進了藝術的傳播與消費,擴大了藝術市場與文化產業,助推了藝術和文化的多樣化發展。但不容忽視的是,數字技術、人工智能高度參與的藝術再生產,由于普遍建立在高度自由的“文本盜獵”基礎上,也滋生了盜版、解構、篡改、誤導等行為,面臨著法理層面失范的風險,使侵權問題變得更為復雜。


      藝術再生產造成的知識產權的侵權案件,存在取證困難、賠償金額偏低和維權成本高昂等特征。這些問題在傳統創作領域已難以解決,而當涉及人工智能時,會變得更為棘手。一方面,人工智能能夠以極高的效率復制、改編甚至演繹原作,其高度智能化的再生產增加了知識版權侵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作為一種工具,其“創作”行為往往由開發者、用戶和訓練數據的提供者共同促成,侵權主體的界定由此變得更加模糊。


      此外,人工智能的應用使得對藝術作品的深度改造乃至深度偽造成為現實,顯著擴大了侵權的范圍,除了知識產權之外,還具有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方面的侵權風險。例如,通過人工智能對影視作品中的角色進行“換臉”處理,制作換臉視頻,可能同時侵犯被換臉演員和形象來源者的肖像權。如果換臉視頻的內容帶有侮辱性質,或引發公眾對角色及相關演員的誤解,還可能對其名譽權造成侵犯。除此之外,人工智能深度改造的藝術作品,尤其是圖片和視頻,如果未明確標注由技術生成,也極易對公眾產生誤導,甚至對社會輿論和公眾認知造成負面影響。


      由此而言,人工智能技術雖然為藝術再生產注入了諸多新的活力,極大拓展了藝術再生產的邊界,但也對既有藝術再生產秩序以及相關倫理和法律體系帶來了嚴峻挑戰,還有待更嚴格、細致的規范和監督。(作者:何源堃  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韓新媒體學院講師)


      轉自: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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