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黃八省區外資主體資格證明實現跨區域互通互認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7-16





      7月1日起,山東、山西、內蒙古、河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八省區正式實行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跨區域互通互認,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在區域內再投資可免于重復提交公證認證原件。


      此次互認政策適用于已在沿黃八省區依法設立外資企業的境外投資者。其在區域內再次辦理以下業務時,可申請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互認:一是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二是取得境內企業股份股權財產份額后的相應變更登記,三是企業股權出質登記。


      申請互認需同時滿足3個條件: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檔案中存有該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原件且在有效期內,未標注有效期的自簽發之日起一年內;證明文件未標注限用區域或未超出限用區域;證明文件未標注不得復印使用或復印無效等類似字樣。


      辦事流程方面,申請人需自主填報統一制式的互通互認申請書并簽署合規承諾,多名境外投資者須分別填報。登記機關進行事前信用核驗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僅需提交加蓋原登記機關檔案查詢章的資格證明復印件,無須重復提供公證認證原件。企業對承諾真實性負責,虛假材料騙取登記等行為將由八省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據了解,有5種情形不適用互認通道:擬投資企業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事項;已投資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且未完成信用修復;已投資企業正被立案調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處于訴訟仲裁程序中;已投資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撤銷;其他不適用情形。(呂露)


      轉自:中國市場監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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