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對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稅收政策進行了明確,政策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通知明確,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記者李麗輝、吳秋余)
轉自: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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