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變店鋪需經鄰居許可,住改商限期內辦不來證的,要另求“新家”。近日,鄭州市政府下發《關于整治規范鄭州城區生產經營場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擅自更改房屋規劃核定用途、租用住宅房屋、利用非法建筑物和構筑物等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現象進行治理整頓。昨日,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對文件進行了詳細解讀。
關鍵詞:申請
開辦“住改商”,鄰居可一票否決
不滿身邊的住改商,鄰居可提出否決票。《關于整治規范鄭州城區生產經營場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擬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相關規定外,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須向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以及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能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業主)詳細說明情況,告知可能帶來的危害或影響,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后,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
“這一規定保障了其他業主的權益,如果不滿意身邊的住改商,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可提出否決。”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表示。
關鍵詞:查處
已經“住改商”的 半年內拿不到證要搬家
《意見》指出,工商部門在辦理新的營業執照時,對城鎮房屋中“住改商”的,生產經營者必須提供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書面證明或情況說明。同時,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人自用的)或者房屋租賃證(租賃房屋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
《意見》下發之前已經核發營業執照的,在年檢時須核驗其生產經營場所是否合法合規;無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責令其限期提供;無房屋所有權證或未取得房屋租憑證的,不得繼續作為生產經營場所,要求其在半年內選擇符合條件的場所作為生產經營場所,并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手續。
對此,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對于已經“住改商”的,并不實行“一刀切”,視具體情況而定。對已經“住改商”的,只要能夠取得其他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生產經營形式內容合法、房屋產權明確、不擾民、不侵占公共資源、不擾亂市場的,許可證在年審時,可予以放行。
關鍵詞:門檻
并非提高門檻,而是要打擊非法“住改商”
《意見》提出,要利用社會管理的三級網格(街道辦事處層面、社區層面、自然街區層面),對涉嫌改變房屋用途、租用住宅房屋、非法建筑等用做生產經營場所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底數,并以街道辦事處為單位,建檔成冊,然后抄報市、區具有相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
《意見》是否代表著“住改商”的門檻從此提高?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表示,此次《意見》的出臺,嚴格遵守了相關法規,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并非是在提高我市“住改商”的門檻。非法“住改商”影響了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造成群眾意見大、嚴重影響了我市的對外形象,這也是《意見》亟須出臺的原因所在。
據了解,通過之前對經八路辦事處轄區調研發現,僅經八路轄區就發現非法生產9家、非法經營843家、非法建設1114處。
(來源:鄭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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