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日前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自2025年6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甲苯胺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宜班)
轉自:中國化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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