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自2013年6月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13年4月3日,中國大陸丙酮產業申請對上述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申請繼續維持該反傾銷措施。商務部審查后認為該申請符合條件,決定立案調查。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本次調查自2013年6月8日開始,通常應在2014年6月8日前結束。 商務部于2008年6月8日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來源:中化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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