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揚州高郵市光明化工廠因廢水排放pH值超標,被當地環保部門處以603元罰款的消息引發輿論廣泛關注。上周,環保部對此作出回應,責成江蘇省環保廳立即調查這起事件,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公開。
3月25日,中國化工報記者電話詢問江蘇省環保廳環監局副局長鄭魯明相關情況時,他說:“事情正在調查處理中,暫不方便透露更多情況;一旦有結果會通過省廳信息中心及時向社會發布。”言畢匆忙掛斷電話。
今年2月份,一則“化工廠排污僅罰603元”的消息被廣泛傳播。引發公眾關注、質疑的焦點就是罰款數額太小,其中是否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對此,高郵市環保局作出回應,處罰是嚴格按照環保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的,該企業規模較小,日排水量約30噸,603元罰款連計算公式都有。
2月27日,江蘇省環保廳對此也作出了回應說明:“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規定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以及《高郵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按30日廢水排放量測算,對光明化工廢水pH值超標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603元應繳排污費的3倍。”
然而,省地環保部門的回應并沒有消除質疑,事件有持續發酵趨勢。至此,環保部開始介入,高度關注事件進展情況,并督促地方環保部門加快如實調查和信息公開。
“從目前來看,環保部門的處罰有依據,只能反映出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已經不符合實際。”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指出,如果不對2008年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修訂,新環保法“按日計罰”就難以發揮威懾力,新法沒有規定罰款數額,具體實施還得依靠水污染防治法這些專門的法律來規定。
而江蘇省化工行業協會會長秦志強的話則顯得語重心長,“只要是依法處理就不應該大驚小怪,江蘇去年曾開出1.6億元天價環保罰單,能說力度不大嗎?另外,這個事件對化工企業的啟示是顯而易見的,就是輿情社情對環境執法的預期越來越高,對企業排污的容忍度越來越低,企業當好自為之。”(王云立)
來源:中國化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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