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部門明確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有關政策


    時間:2015-08-31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補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化肥屬于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其出口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的庫存化肥,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


      三、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庫存化肥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四、本通知所稱的庫存化肥,是指納稅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產或購進的尚未銷售的化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第三條關于“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來源:中化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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