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部門聯手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化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3-11-30





      我國智能網聯汽車商業化運行又邁出了重要一步。11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布 《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 《通知》)。


      《通知》指出,通過開展試點工作,引導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產業生態的迭代優化,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基于試點實證積累管理經驗,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修訂,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準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推動量產車型產品上路通行


      《通知》明確,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工作基礎上,四部門遴選具備量產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開展準入試點;對取得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在限定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車輛用于運輸經營的需滿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營資質和運營管理要求。


      據了解,智能網聯汽車搭載的自動駕駛功能是指國家標準 《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定義的3級駕駛自動化(有條件自動駕駛)和4級駕駛自動化 (高度自動駕駛)功能。


      工業和信息化部表示,在前期開展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工作基礎上,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推動量產車型產品上路通行和推廣應用,有利于加快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技術水平,有效促進產業生態迭代優化,加速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化進程。


      本次試點工作的預期效果包含四個方面。一是引導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探索形成一批行業市場主體共同參與的特色應用案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關鍵技術創新突破、產業體系優化升級,推進智能網聯汽車規模化推廣和安全應用。


      二是基于試點實證,進一步驗證試點管理及技術要求,完善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要求、批準流程、管理機制,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修訂,健全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準入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規范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是形成各部門、各地方橫向協同、縱向聯動的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同時為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研發生產、上路通行提供更加系統完善的配套政策、基礎設施等支持保障,構建汽車、能源、智慧城市等融合互動的產業生態。


      四是支持建立產業鏈協同參與、行業機構支撐的創新機制,加快推進智能網聯汽車測試驗證、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支撐能力建設,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支撐保障,助力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協同創新與高質量發展。


      分五個階段組織實施


      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分為五個階段。試點申報階段,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組成聯合體,參考實施指南,制定申報方案,經車輛擬運行城市 (含直轄市下轄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車輛擬運行城市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愿申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四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初審,擇優確定進入試點的聯合體。


      產品準入試點階段,包括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產品準入許可兩個環節。汽車生產企業細化完善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確認后,在省級主管部門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監督下開展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工作。汽車生產企業通過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且產品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檢驗要求后,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產品準入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經受理、審查和公示后,作出是否準入的決定,決定準入的,設置準入有效期、實施區域等限制性措施。


      上路通行試點階段,取得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辦理車輛登記后,在限定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從事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運營資質并滿足運營管理要求。對于交通事故、網絡和數據安全事件,或者因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失效等引發的突發事件,使用主體、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應按相關應急預案做好處置工作。


      試點暫停與退出階段,試點期間,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發生交通事故達到特定情節,或有汽車生產企業、使用主體未履行安全相關責任和保護義務等情形,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暫停試點并整改。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無法消除,或有汽車生產企業、使用主體相關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保障試點實施等情形的,應當退出試點。


      評估調整階段,四部門及時評估車輛運行情況,優化調整產品準入許可、通行范圍和經營范圍,并根據產業和技術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完善試點相關內容要求。


      多舉措保障試點工作


      為保障試點工作有序推進,《通知》還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表示,《通知》按照 “小切口起步、附條件實施”的原則,從政策設計、實施指南、安全評估、安全措施等方面統籌考慮,壓實各方責任,保障試點工作安全實施。


      一是嚴格限定準入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應用場景。試點初期支持少數技術先進、體系完整、保障措施得當的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經過充分測試驗證、具備特定自動駕駛功能的產品,依托具備政策保障、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等基礎條件良好的城市開展試點,限定車型、實施區域和使用主體,并根據車輛運行、產業和技術發展情況,評估調整試點要求。


      二是制定指南作為準入試點安全框架。《實施指南》旨在為試點工作提供系統指導,為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能力建設和產品安全驗證提供安全框架。在產品準入試點中,汽車生產企業需基于指南要求,詳細制定并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在多方監督下進行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和交通規則符合性。獲得準入許可后,通過產品安全相關事件監測和報告機制,對產品進行動態安全評估,及時優化調整準入許可范圍、完善管理和技術要求。結合未來產品研發成果、試點實證經驗,形成最佳實踐,促進汽車產業持續創新發展的同時,堅決守住安全底線。


      三是系統開展評估。充分發揮省級主管部門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技術服務機構、行業專家等作用,在試點申報階段,通過初審、擇優方式,遴選出測試驗證充分的產品。在準入試點階段,汽車生產企業在地方監督下開展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對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的方案、實施、結果等進行技術評估。同時,建立科學的評估流程,確保評估結果客觀、公正和有效,嚴把產品質量安全關。


      四是完善安全措施保障。除對于準入許可產品附帶限制性條件外,《通知》還引入安全監測和報告、交通違法和事故上報、應急處置、試點暫停與退出、評估調整等機制,形成系統的管理閉環。同時,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建立安全保障、安全監測、風險與突發事件管理、應急處置等能力,使用主體具備運行安全保障等能力,車輛運行所在城市具備安全管理等能力,保障試點全過程中的安全性。(記者 馬 艷)


      轉自: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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