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氣候峰會在各國談判角逐和利益博弈中落下帷幕,以一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暫告段落。但是,人散曲未終,圍繞發展空間和發展權的談判仍將繼續。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斗爭中,碳關稅成為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嫁排放成本、施加減排壓力的重要武器,鋒芒已隱隱逼人。碳關稅一旦實施,連續15年保持我國第一大類出口商品地位的機電產品,將首當其沖受到嚴重影響。及早研究應對碳關稅的全方位措施,走低碳發展道路,有利于化挑戰為機遇,轉變機電產品出口增長方式,實現可持續發展。
一、解讀碳關稅
碳關稅指對進口高耗能產品征收碳排放關稅,屬于“邊境調節稅”的一部分。2009年6月,美國眾議院通過《清潔能源安全法案》,宣稱將從2020年起對未達到碳排放標準的外國產品征收懲罰性關稅。以法國、意大利為先鋒的歐盟成員國也積極呼吁對中國等沒有強制減排義務的國家進口產品進行邊境稅收調節。
1、碳關稅與碳稅的區別
碳稅是在一國境內針對二氧化碳排放課征的稅收,通過對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產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稅,以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瑞典、丹麥、意大利等已在本國征收碳稅。碳稅與碳關稅的本質區別在于碳稅的實施范圍在國內,而碳關稅則針對的是進出口貿易。
2、碳關稅的實施機制
歐盟部分國家擬對來自未承擔量化減排義務國家的進口產品加征碳關稅,使其稅收標準達到與本國產品的同等水平。同樣,允許出口國對國內生產的出口產品進行相應的稅收返回,以保證該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美國初步設想的碳關稅實施機制則相對間接,要求進口商或國外出口商基于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從國際碳市場或區域性碳市場購買相應的碳排放信用,使其等量于本國的生產商。
3、碳關稅的深刻背景與意圖。
道義上,高舉節能環保大旗,將碳關稅打造為減排利器。發達國家借氣候問題占領“拯救人類共同家園”這一道德高地,為碳關稅披上綠色外衣,將其打造成利用市場化手段解決全球性環境問題必須采取的措施。
政治上,增加談判砝碼,轉嫁減排義務。美歐等國以碳關稅為手段,在國際氣候談判中向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大國施壓,獲取政治利益。
經濟上,提升本國產業競爭力,搶占后危機時代新興產業與技術的制高點。征收碳關稅,一方面獲得高額的財稅收入,減少財政赤字;另一方面,阻礙發展中國家競爭者,減少進口,復興實體經濟,增加就業。美歐以世界領先的減排技術,在全球新一輪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試圖以征收碳關稅為契機,成為新興產業主導者、定價權控制者和技術標準與規則的締造者。
二、機電產品將成為碳關稅影響的主要對象。
1、機電產品的內涵能源與轉移排放
碳關稅是基于產品生產過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而征收的新型關稅,這就需要引入“內涵能源”與“轉移排放”概念。
出口產品的內涵能源是在一國境內,產品在上游加工、制造、運輸等全過程直接或間接消耗的能源總和,其大于產品在最終加工環節直接消耗的能源,但并不包括能源產品本身和下游使用過程中的排放。由于能源具有相應的溫室氣體排放因子,因而可直接測算出內涵能源排放。
發達國家通過產業轉移,讓發展中國家承接了大量高耗能、高排放、低附加值產品的生產,并以進出口貿易的方式,使原本應在消費國產生的二氧化碳實現了在生產國的轉移排放。
我國能源需求和排放增長不僅是因為國內較高的固定資產投資和消費需求,大量承接國際產業轉移、外貿出口快速增加和貿易順差不斷擴大也是重要的驅動因素。我國已成為內涵能源的凈出口國,2005年到2008年間,每年出口產品內涵能源約占全年能源消費總量的20%-23%。其碳排放量超過10億噸,約占國內排放量的25%,相當于日本2007年燃料燃燒排放量,是英國同年燃料燃燒排放的2.3倍。

在我國出口內涵能源排放最高的25個行業中,大部分不是能源密集型產業,而是機械、電子信息等出口額較大的行業。我國主要出口機電產品單位能耗平均比國外先進水平高30%左右,在國際產業分工體系中仍處于相對低端。表1顯示,機電產品不僅是我國出口第一大類產品,而且對內涵能源出口總量的占比超過三分之一,是出口內涵能源的主要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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