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金融業整體實力和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


    時間:2014-06-26





      受國務院委托,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劉士余做了題為《國務院關于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工作情況的報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黨的十八大以來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有關工作情況。對此,記者聯系采訪了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以及外匯局相關負責人,就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工作進行了采訪,請相關負責人介紹了各方面情況。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國金融業運行平穩,整體實力和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2014年3月末,我國金融業總資產達171萬億元,較2012年末增長19.6%。商業銀行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12.1%,撥備覆蓋率超過260%。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凈資本較高。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總體充足。

      相關負責人表示,在防范系統性風險積聚方面,保持宏觀政策基本取向不動搖,堅持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明確守住穩增長、保就業的下限和防通脹的上限,只要經濟在合理區間運行,就集中精力抓轉方式、調結構不放松,向市場傳遞保持總量穩定的政策信號,增強市場信心,穩定社會預期。同時,進一步完善宏觀調控框架,創新調控方式,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適時適度、有針對性地調節流動性,在維護貨幣市場穩定的同時,引導貨幣信貸和社會融資總量合理增長。

      據介紹,在加大對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方面,國務院先后印發了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并分別召開全國電視電話會議進行部署。及時出臺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以及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各有關部門狠抓落實,出臺一系列配套措施,金融服務小微企業、“三農”、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科技創新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推進了經濟結構調整。

      一系列結構性扶持政策也取得了預期效果。數據顯示,2014年5月末,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占總貸款余額比重分別達27.1%和29.1%;產能過剩行業中長期貸款增速較2013年末回落1.1個百分點;服務業中長期貸款增速較2013年末提高2.2個百分點。2014年一季度末,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余額占房地產開發貸款的17.9%,增速較2013年末提高0.5個百分點。

      在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方面,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對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作出統籌部署。完善股票發行、定價、并購重組制度安排。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正式啟動優先股試點。全面推進創業板市場改革。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試點擴大到全國。積極發展債券市場,推動債券市場產品創新,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切實發揮債券市場在穩增長、調結構中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國已基本建立功能互補、分層有序的金融市場體系。

      同時,金融監管也不斷加強和改進,切實增強了金融風險防范能力。2013年8月,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牽頭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本屆政府以來共取消和調整金融業行政審批項目17項。加大對金融機構規范公司治理的監管力度。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嚴懲發行造假、利益輸送、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此外,制定實施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實施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等相關要求。完善撥備管理制度并逐步提高撥備覆蓋率。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全面啟動第二代保險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推動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監管改革。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出臺金融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措施,建立健全金融消費糾紛調處機制。

      為防范和化解重點領域和地區金融風險,組織專門力量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核查,指導金融機構做好各級地方融資平臺債務風險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加強對產能過剩行業、房地產和鋼貿等重點風險領域和不良貸款快速上升地區的風險排查,做好風險防控預案。穩妥處置個別地區農村商業銀行擠提事件、債券和信托兌付違約事件,妥善化解個別縣域農村信用社風險。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動,清理整頓各類違法違規交易場所。2013年,全國共偵破非法集資案件3797起,非法證券期貨案件408起,查處外匯違規案件2453起,共關閉200余家各類違法違規交易場所,有效維護了金融穩定。

      為加強影子銀行和互聯網跨界金融監管,促進新興金融業態規范化發展,我國及時研究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監管責任,全面排查風險,完善制度規則。出臺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指導意見,完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治理。加強理財資金投資運作管理,探索建立統一的資產管理業務監管規則。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研究制定促進互聯網跨界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對第三方支付業務的監管,完善貨幣市場基金風險管理和互聯網銷售基金的監管規則。

      為繼續深化金融改革,著力提升金融體系運行效率,全面放開貸款利率管制,有序推進存款利率市場化改革。壽險費率定價機制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波動區間由±1%擴大到±2%。深化國家開發銀行改革。加快推進進出口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改革。繼續深化大型商業銀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機制。穩步發展民營金融機構,確定首批5家民營銀行試點方案。引導民間資本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參股、投資金融機構。

      在繼續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提升我國金融業整體競爭力方面,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提升我國金融機構資本管理水平和全球競爭力。支持商業銀行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務。滬港股票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準備工作穩步推進。大幅增加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總額度,推動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允許更多境內機構赴境外發債。出臺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

      相關負責人表示,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加強對金融工作的領導,作出了一系列部署。下一階段,將重點抓好幾項工作。

      穩定總量、優化結構,進一步做好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工作。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組合,增強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和協調性,引導金融機構有效配置信貸資源,為穩定經濟增長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繼續改善對小微企業、“三農”和居民住房消費的金融服務。加快信貸資產證券化,加大不良貸款核銷力度,盤活信貸資金存量。加大對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重大裝備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城鎮化和棚戶區改造等重大民生工程的金融支持。嚴格控制對高耗能、高排放企業和產能過剩行業的貸款。

      加強金融風險監測分析,及時化解處置金融風險隱患。一是繼續加強對地方融資平臺債務、各類影子銀行業務、企業互保聯保等風險領域的監測分析,動態排查風險隱患,督促金融機構及有關方面做好各種情景下的應對預案。二是結合財稅體制改革,探索建立以政府債券為主體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引入社會資金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建立地方政府跨年度預算平衡制度,減輕地方政府對土地收入的依賴,積極穩妥化解地方融資平臺債務風險。三是按法制化、市場化的原則妥善處置信托、理財等高收益產品可能引發的兌付風險。四是對經營難以為繼且產品缺乏競爭力的“僵尸企業”和項目,要實施破產或兼并重組。

      繼續加強和改善金融監管,完善監管協調機制。在尊重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權、鼓勵金融創新、繼續減少行政審批的同時,要切實加強金融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對一些跨市場、交叉性的新產品、新業務要通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按“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及時予以監管,防止監管空白和監管套利。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職責,落實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和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等領域的監管責任,切實發揮地方政府在防范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中的重要作用。

      繼續深化金融改革開放,不斷增強金融體系抗風險能力。繼續深化重點金融機構改革,不斷完善公司治理和考核機制,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和盈利模式。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完善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一步完善宏觀調控模式,強化預期引導,疏通傳導機制,提高金融運行效率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深入推進保險產品費率形成機制市場化改革。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研究制定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對嚴重違法違規、經營不善導致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強化市場機制的約束作用。加快多層次股權市場建設,推動企業股權融資,降低杠桿率。積極穩妥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鼓勵市場并購重組,完善退市制度。加強債券市場監管協調,發展并規范債券市場,深化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推動投資者多元化,推進債券產品創新,加大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力度,積極推進政府債券發展,降低融資成本。繼續發展商品、金融期貨市場和外匯市場,擴展市場廣度和深度。平穩有序發展金融衍生產品,豐富風險管理工具。創新和發展各類保險產品,擴大保險資金投資范圍,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

      加快完善跨境資本流動監管體系,防范短期資本流動沖擊。進一步完善應對大規模跨境資金流入流出的政策預案,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債和資本流動管理體系。強化跨境資金流動的雙向監測和渠道分析,完善風險監測預警功能。嚴厲打擊地下錢莊等違法違規外匯交易行為,遏制異常違規資金跨境流入。

      推進金融基礎設施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信息安全。建立健全我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繼續完善支付系統、證券期貨交易結算系統等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安全高效的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推進金融業災備中心合理布局,提高防范網絡攻擊、應對重大災難與技術故障的能力。建立健全金融信息安全標準體系。


    來源: 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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