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分類與機構分類將成重頭戲;中小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個“精細活”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指引的出臺非常必要,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是一項大工程。因為對投資者的保護是市場建設的重中之重,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建設則是投資者保護的開端。預計產品分級明晰、基礎牢固,投資者分類進一步細化以及機構嚴格管理分類都將是該管理規定的‘重頭戲’。”英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日前,證監會主席助理吳利軍表示,今年內將計劃完成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制定工作,建立規范的投資者分類標準,進一步明確不同市場、不同產品的適當性要求,明確相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盡量減少投資者入市風險,提高市場運作的規范化水平。
去年年底,國務院專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先強調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并明確從制定完善中小投資者分類標準、科學劃分風險等級、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和市場服務規則等三方面展開。今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也提出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中小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個‘精細活’,不同的行情階段、不同的客戶類型,對應著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預期、心理特點和思維方式。”齊魯證券的一位分析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有效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一方面應該換位思考,設身處地地揣摩投資者的心態,針對其疑慮、困惑和期盼有的放矢,避免隔靴搔癢;另一方面也應以誠信態度和專業精神,在行情低迷時助其維護信心,在市場火爆時為其揭示風險。
李大霄表示,受到短期利益的影響,機構往往誘使投資者買入不適當的金融產品,所以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落實到位,要對機構有硬性規定,如延長考核期等。另外,要讓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從機構的硬性要求變成自發行動,這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
上述齊魯證券分析師表示,在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大背景下,快速發展的金融創新和投資者結構已經日漸不匹配,這一方面制約了金融創新產品規模化的速度,另一方面也加劇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所以,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完善,應當從投資者適當性分類、創新產品的適當性、證券公司的適當性管理職責三個方面著手。此外,還可以借鑒國外成熟市場的先進管理經驗,從而少走彎路。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細則的出臺,將會有效規避投資者的‘割韭菜’效應,讓投資者教育可持續,而非培育一批出局一批,導致涸澤而漁的局面。”李大霄說。
來源: 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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