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明確從今年6月1日起,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范圍。今年5月,李克強總理在《關于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若干問題》(刊登于《求是》2014年第9期)一文中指出:系統考慮,“營改增”還有五步曲:第一步,2014年繼續實行營改增擴大范圍;第二步,2015年基本實現營改增全覆蓋;第三步,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稅制;第四步,完善增值稅中央和地方分配體制;第五步,實行增值稅立法。
隨著“營改增”試點擴圍的不斷深化,尤其是與電信業經營模式類似的郵政業已納入試點并實行了平穩過渡,電信業納入試點的條件相對更加成熟,也將極大地推動稅制轉換和征管銜接工作順利開展。
政策解讀一
兩類電信業務
納入“營改增”試點的電信業應稅服務范圍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其中,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解讀二
兩檔稅率并行
電信業納入“營改增”試點后將實行兩檔稅率并行征收,其中,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實行差異化稅率,體現了國家對于發展增值電信服務的扶持,不同服務具有不同特征,分檔征收有利于確保稅收公平,稅負更加合理。此外,按照增值稅條例及相關規定,電信企業兼營貨物銷售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并分別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政策解讀三
實行匯總申報
根據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電信企業將采取省以下企業預繳、省級企業匯總的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省級電信企業匯總計算所屬分支機構應繳增值稅,抵減分支機構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后,在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匯總的銷售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電信業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分支機構發生除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政策解讀四
優惠政策延續
電信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后,原營業稅下部分政策得到延續和發展。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免征增值稅。電信企業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電信業是國民經濟中重要的生產性服務業,將其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使得增值稅抵扣鏈條不斷延伸,將有效解決納稅人進項稅額抵扣和重復征稅的問題,使得廣大的下游企業普遍受益,不斷提高服務業的競爭力,推動經濟結構的持續優化,進一步釋放稅制改革的紅利。目前,省國稅局正積極備戰電信業“營改增”試點,有序開展試點納稅人的業戶確認、資格認定、政策輔導、征管銜接、發票發售、系統調整等各項前期準備工作,確保6月1日電信業“營改增”試點順利實施。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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