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行為,防范投資風險,保監會印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1號:關聯交易》下稱準則。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產及其他資產要披露。
據介紹,準則所稱關聯方是指按照《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確定的關聯企業和關聯自然人。準則要求,保險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開展下列保險資金運用行為的信息披露適用本準則:一是在關聯方辦理銀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業務;二是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產及其他資產;三是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或投資基礎資產包含關聯方資產的金融產品。保險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開展上述關聯交易,應當按照相關格式要求編制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信息包括,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方基本情況、交易決策及審議情況、交易的定價政策和定價依據,以及交易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價格、交易結算方式、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履行期限等。保險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開展上述關聯交易,應當于簽訂交易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無交易協議的,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在保險公司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發布信息披露公告。
另外,保險公司按本準則要求披露的關聯交易信息,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其他相關原因,依法不得公開披露的,應當至少于信息披露規定日期前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依法不予披露。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經披露本準則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可免予重復披露,但應當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信息披露的具體地點網站、報刊、媒體等。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生本準則第三條所列關聯交易行為,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起設立以關聯方為交易對手或以關聯方資產為基礎資產的金融產品,參照適用本準則。
來源: 《經濟參考報》 譚謨曉 李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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