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公司自治,建議取消《證券法》中的強制保薦制度,徹底終結專業化的保薦機構與擬上市公司“強強”聯合,導致公眾投資者弱者更弱、失信融資方強者更強的現象。
在我國資本市場尚未引進懲罰性賠償的情況下,財產擔保的金額應當不低于擬上市公司申請的融資額。在資金超募時,監管者有權責令上市公司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控制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繼續就超募額度向其所有潛在受害投資者補充提供擔保。
來源: 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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