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業新規遏住風險源頭非標轉標大勢所趨


    作者:周萃    時間:2014-05-26





      日前,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外匯局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127號文以及銀監會配套文件《關于規范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140號文,首次對同業業務進行了全面、系統的梳理與規范,確立了監管框架,被業內人士認為具有里程碑意義。

      新規施行后,傳統非標業務還有多少空間?同業專營部門制能否順利落地?規范同業業務引發的震動,仍在持續“發酵”。

      非標規模萎縮不可避免

      “買入返售業務受沖擊最大,買入返售科目余額可能逐漸下降,通過買返方式進行的各類受益權業務受影響最為明顯。”某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業部工作人員表示。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127號文中關于“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項下的金融資產的規定,將遏制非標業務的繼續膨脹。

      127號文規定,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

      據了解,以往買入返售項下的非標的項目主要是信托受益權,但按照127號文規定,流動性較低的金融資產不能作為買入返售的標的,由此限制了這種傳統類型的非標業務。

      “從數據來看,4月份股份制銀行買入返售業務已經出現萎縮,為負增長,未來該類型業務可能隨著業務到期逐步消化,難以新增。”中金固定收益研究組陳健恒表示。

      陳健恒認為,同業類型的非標規模會逐步下降,雖然股權及其他投資項下的非標仍可以繼續做,但這類非標占用100%的風險權重,消耗資本金較快,在銀行尚未大規模補充資本金的情況下,增量也會受到約束。

      中金固定收益組預計,當前買入返售項下非標業務的規模至少在3萬億元以上。

      伴隨著銀行非標債權業務規模的持續擴大以及業務鏈條的越發復雜,監管部門高度擔憂其可能積聚的系統性金融風險。

      “非標債權業務鏈條較長,融資結構和交易過程復雜,透明度低,部分機構之間通過‘抽屜協議’、‘陰陽合同’的形式,隱瞞遠期回購承諾和委托投資關系,提高了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和同業之間的傳染性。”監管部門相關人士認為,整肅非標業務無序發展,將遏制住風險鏈條的源頭。

      專營部門制恐難迅速落實

      “同業業務將由總行的專營部門統一管理,有利于整頓同業業務內部秩序,對于商業銀行從事同業業務具有正面意義。”某城商行資金運營中心負責人表示。

      根據銀監會140號文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同業業務實行專營部門制,由法人總部建立或指定專營部門負責經營。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經營同業業務,已開展的存量同業業務到期后結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場單獨立戶,已開立賬戶的不得敘做業務,并在存量業務到期后立即銷戶。

      此前,同業業務與傳統存貸款業務最大的區別在于可以跨區域開展業務,而這易造成多頭營銷的情況,如某家銀行的多家分行、或者某家銀行多個部門共同向一個交易對手報價,會造成市場混亂。采取專營部門的管理方式,有利于整頓同業業務內部營銷秩序。

      與此同時,140號文還闡明了“業務委托”原則,即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不能通過金融交易市場進行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可以委托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代理進行市場營銷和詢價、項目發起和客戶關系維護等操作性事項。

      “這主要是考慮到同業業務的復雜性和市場的統一性。場內是統一市場,分支機構獨立進入統一市場進行操作的意義不大。對于沒有公開統一市場、非電子化交易的業務可以交由分支機構承擔一些操作性的工作,但業務核心即審批權一定要掌握在總行專營部門。必須由總行專營部門掌握的業務核心權限包括客戶、價格、期限、業務模式、收費、會計核算等。”同業市場相關人士表示。

      記者了解到,目前,多數銀行的同業資產業務已實現專營,但大部分銀行的同業負債業務仍是全行營銷。業內人士擔憂,若負債業務特別是非銀類機構的負債業務全部劃轉到專營部門統一管理,將極大影響非銀類機構同業負債業務的拓展。

      同時,從傳統銀行的部門制轉向專營制,牽涉到銀行的專營部門和分支機構利益劃分、人員及資金權限等諸多問題,部分銀行恐難迅速落實。

      流動性成本分攤將提高

      “流動性始終是同業業務的軟肋。

      此次明確要求銀行的同業業務全部納入全行的流動性管理框架中,將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架構產生一定影響,在流動性控制上,后臺相關部門可能將對前臺增加一些控制性指標和管理措施。”上述股份制商業銀行工作人員表示。

      此前,大量短期的同業和理財資金滾動對接中長期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期限錯配嚴重,容易引發流動性風險。而127號文要求,金融機構要將同業業務置于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同時,127號文對單一對手融出限額和融入總量作出限制。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后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對單一對手融出限額的要求,多數銀行可以滿足;但對于總負債三分之一的比例上限,個別銀行還需要調整業務結構,方能實現監管達標。

      來自中金的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年末,上市銀行同業負債余額與總負債之比平均為14.2%。其中,股份制銀行、城農商行分別為4.2%、28.2%,均小于三分之一,僅興業銀行達到33.6%,略超三分之一。

      “要求金融機構將同業業務置于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預計金融機構對同業資產的流動性成本分攤將有所提高。”銀河證券黃斌輝認為。

    來源: 金融時報    周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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