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印發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在各自官方網站公布,此即市場所稱的 “9號文”。隨后,銀監會發布了9號文的配套文件 《關于規范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40號。
據了解,9號文以18條意見規范銀行同業業務市場,多項規定直指同業業務要害,被業內稱為是同業業務新規。業內人士表示,9號文反映了監管機構對于同業業務規避金融監管、影響宏觀調控效果的憂慮,表明監管機構要進一步厘清同業業務。
9號文規定,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后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
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1/3,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此次下發的9號文只是對單一金融機構同業融出資金做了限定,而并非之前網傳的那樣,既采取對單一金融機構同業業務融出和融入總規模限制,也對單一金融機構單獨融出規模做限定。
此外,9號文取消了針對單家金融機構全部同業融資余額的限額規定,取消了與存款總額的掛鉤,取而代之的是與銀行總負債掛鉤,即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1/3。
值得一提的是,9號文首次界定了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的范圍。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而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而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
“以后銀行不能通過買入返售逃避監管了。”某股份制銀行高管向導報記者透露說,“三方以上的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將杜絕以往同業業務中盛行的‘過橋銀行’和‘過橋企業’的做法。但如果銀行只能做承匯、央票,那將會大大降低銀行業務收入。”
9號文還要求,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第三方金融機構不得信用擔保買入返售、同業投資。
對此,中金公司報告稱,如果銀行不能接受或提供任何顯性或隱性的擔保,非標業務本身不會有大規模擴張。
“其實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規范銀行間風險,不過銀行接下來也會面臨更大的吸儲壓力。”某商業銀行內部人士說。
不少業內人士都分析認為,此次調整,同業業務做得越大的銀行所受波及也會越大。
來源: 經濟導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