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貨幣型基金實施存款準備金管理時機未到


    時間:2014-05-09





      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司長盛松成繼今年3月份撰文稱余額寶應納入存款準備金管理后,近日又撰文從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的產生、發展及其現狀,闡述了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重要作用,進一步論證了其之前所闡述的,余額寶等貨幣型 基金 應納入存款準備金管理的觀點。

      以余額寶為代表的貨幣型基金在最近發展非常快,吸引了大量普通投資者將其活期存款和一部分定期存款投入到這種投資 理財產品上。不過,貨幣基金的快速發展也給銀行業帶來了一定壓力。

      貨幣型基金的高速發展是否會給整個金融體系帶來一定風險?監管部門應采取哪些監管措施?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否適用于貨幣型基金?在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上應該注意哪些?接受 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的金融領域專家學者認為,盡管貨幣型基金發展很快,會有一些潛在風險,但現在對其實行存款準本金管理還沒有必要。監管部門應該做好對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評估、管理,以及明確對創新產品監管的介入時機。

      貨幣型基金總體風險較小

      有一些極端觀點認為,貨幣型基金通過集中居民活期存款,再以協議存款的方式返回銀行,會抬高社會的融資成本,應該予以限制。對此,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表示,貨幣型基金的實質是大額存款,銀行通過協議存款可以節省收集小額碎片資金的成本,支付略高于市場的存款 利率也屬正常。銀行如果通過收集小額碎片資金來得到同等額度的資金,付出的成本可能會更高。

      隨著余額寶等貨幣型基金的快速發展,勢必會出現一定問題,也會面臨一定風險。盛松成在其文章中就認為,貨幣型基金面臨著大規模集中贖回造成的流動性風險。

      對于貨幣型基金可能存在的風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研究員吳慶認為,貨幣型基金產品的風險是非常小的,就以余額寶為例,其資金的95%都流向銀行系統,所以它的風險幾乎等同于銀行的風險。不過,吳慶也承認貨幣型基金確實存在期限錯配的風險。

      黃震表示,貨幣型基金目前是風險較小的一種金融產品,但隨著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的大量涌入會出現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首先,目前在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合格投資人的評價機制上還有所欠缺,只有在引入這種評級機制后,才能使投資者做出與預期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資選擇。另外,應該明確在協議內容改變之前,基金管理方應該與投資者和消費者提前溝通,而不能單方面改變合同。

      目前沒有實施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必要

      盛松成在文章中稱,基金存入銀行款項不受存款準備金管理是余額寶獲取高收益重要原因。同時,從防止大規模贖回帶來的流動性風險、控制貨幣創造以及壓縮套利空間三個方面分析,應該對貨幣型基金實施存款準備金管理。

      對于貨幣型基金收益較高的原因,吳慶認為,主要原因還是目前我們的商業銀行還能夠享受較高的利差,銀行以很低的成本吸收存款,但轉手投入到銀行間市場上就可以獲得高收益。貨幣型基金和銀行等金融機構一樣,將資金投入到銀行間市場,才能夠獲得較高的收益。

      “余額寶等貨幣型基金收益高的原因不是由于沒有存款準備金制度的管理,主要原因還是現在還有較高的利差存在。”黃震也認為,利差是造成貨幣型基金收益高的主要原因,未來隨著 利率市場化的實行,存貸差逐步縮小,貨幣型基金的收益自然就會逐步收窄。

      對于是否應該對貨幣型基金采取存款準備金的管理方式,黃震認為,貨幣型和存款是兩類不同的產品。存款準備金是對存款風險控制的一種管理方式,貨幣型基金有自己的風險管理方式,不應該將兩種不同產品的風險管理方式混淆。當然,貨幣型基金的風險管理方式應該進一步完善,但產品的基本性質不能混淆。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向這部分資金進行存款準備金管理的必要。”吳慶說,有統計顯示,我國貨幣市場基金規模大約在1萬億元,約占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項存款的1%。這一比例還不足以對整個銀行系統造成沖擊。不過,監管部門可以事先準備一個監管方案,當貨幣型基金的規模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可以立即推出相應的監管措施。

      金融創新管理應注重風險管理和預期管理

      盛松成在文中還表示,過去,我國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放于銀行的同業存款規模較小,對金融運行和貨幣政策實施的影響不大。近年來,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和金融機構之間關聯性的增強,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同業存款的規模不斷擴大,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金融運行模式,而且對貨幣政策傳導及其有效性的影響越來越大。因此,對這部分資金實施存款準備金管理必要且可行。

      不管監管部門最終對貨幣型基金會采取何種監管方式,金融創新還會不斷持續,監管部門還會遇到更多的金融創新業務由小變大,遇到更多具有爭議性的問題,如何應對這樣的新問題就成為了監管部門必須解決的難題。

      黃震對此表示,創新不是監管部門可以預見的,很多金融創新都是在監管的空白區域發展出來的。但不能因為創新有風險就禁止或阻礙其發展,金融業本身就是通過駕馭風險和管理風險來贏得利益的行業。所以,監管部門應該在順應事物本身發展規律的前提下,加強對于風險的評估、識別、量化以及管理,其他的就交給市場主體自己來做。

      吳慶則認為,在金融業務創新的過程中一定會遇到很多預料之外的事情,但忽然出臺一個政策會對創新造成很大沖擊。為了減少這樣的沖擊,監管部門應該事先給予市場一個明確的預期,明確當業務發展到一定程度時,監管部門就會介入監管。而在新的金融業務發展初期,監管部門可以進行關注,但主要還是給該業務發展的空間,讓市場的力量決定這項創新業務的發展。


    來源: 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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