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合作部發布《關于加強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會[2014]11號,下稱“11號文”,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通過銀行、信托、證券、保險、基金、資產交易平臺等開展非標準化債權資產下稱“非標資產”投資業務進行規范和清理。
其中,明確要求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非標資產投資方面,不得投資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保障房除外和“兩高一剩”行業項目或產品;理財資金不得變相進行資金池運作。同時,要嚴防與影子銀行機構的風險傳染,不得與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租賃公司、典當行及私募股權基金等開展通道業務。另外,還要求這些金融機構的非標資產投資總余額理財資金加自有和同業資金投資,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升級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
“銀行體系下的期限錯配將減少,貨幣市場利率寬松將成為常態。另外,銀行非標資金將由過去的基建、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轉為流向國家信用部門和實體經濟,資金結構性變化將拉低中長端收益率。”中信證券首席債券分析師鄧海清分析稱。
中部地區一銀監局工作人員對《經濟參考報》記者指出,“近年來,有部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也在做非標資產投資和開展一些理財業務,有的存在監管套利行為,而銀監會的文件并非一味限制,而是引導其合理配置非標資產,同時強化風險隔離。”
11號文指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將各類資源主要配置在“三農”領域。非標資產投資要堅持支農支小、服務實體經濟為前提,將資金資源向“三農”與小微企業傾斜,加大對符合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需求特點產品的資金支持。
但是,在操作過程中,11號文明確要求,投資非標資產要與存貸款等自營業務相分離,同時強化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嚴格執行準入標準。具體而言,以理財資金投資非標資產的,原則上要符合銀監會相關文件,以及開發獨立業務系統,確保對每個理財產品實現單獨投資管理、單獨建立明細賬和單獨會計賬務處理;以自有或同業資金投資非標資產的,原則上應滿足監管評級在二級含以上且資產規模在200億含以上,業務規模不得超過本行同業負債30%。
同時,在風險隔離方面,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以合同的方式明確風險承擔主體和通道功能主體責任,防止“剛性兌付”,防止風險代償,防止風險兜底。除了要求加強信息披露、準確計量風險外,銀監會還規定,要嚴格期限錯配管理與集中度管理,優化投資結構,防范流動性風險“非標資產投資總余額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升級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11號文強調。
按照11號文要求,各家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2014年年底完成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新增非標資產投資。
來源: 經濟參考報 蔡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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