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尚福林2014年4月10日簽署的2014年第5號中國銀監會令,《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公布施行。為促進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健康發展,防控保理業務可能出現的風險,《辦法》明確不得基于幾種不合格應收賬款開展保理融資業務,并著重對單保理融資提出審慎管理要求。
剔除幾種不合格保理“應收賬款”
《辦法》首先對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進行了定義,由于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因此保理業務項下的應收賬款范圍相對較廣。即,保理業務中的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保理業務中的應收賬款轉讓是指與應收賬款相關全部權利及權益的讓渡。同時《辦法》還嚴格規定了保理融資中合格應收賬款的標準,對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有價證券付款請求權等幾種不合格應收賬款進行了定義,明確不得基于以上應收賬款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著重對單保理融資審慎管理
考慮到近年保理業務,特別是單保理融資業務發展迅速,《辦法》第三章特別對保理融資業務的業務流程進行了規范,對融資產品、客戶準入、合作機構準入、業務審查、專戶管理、融資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著重對單保理融資提出審慎管理要求,即在審核基礎交易基礎上,比照流動資金貸款對賣方或買方進行授信全流程管理。同時要求銀行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合理評估借款人或借款人交易對手風險,做實風險評價。
銀行保理業務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
《辦法》所指保理業務,是指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通常用于企業貿易活動。
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變,購貨商賒銷付款逐步成為主導的結算方式。為適應這一市場格局變化,我國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發展迅速,在支持實體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保理業務較一般貸款融資準入門檻低,有助于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題。當小微企業產品購買方為核心大企業時,小微企業可依托實力強大的核心企業上下游關系,有效實現信用增級。銀行通過保理融資,幫助小微企業將應收賬款轉變為現金收入,拓寬了小微企業融資渠道。同時,企業通過委托保理銀行調查交易對手資信,可有效降低買賣雙方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違約風險,縮短收款時間,提高催收效率。
明確定義與分類 提升業務效率
《辦法》旨在明確保理業務相關定義和分類,督促銀行根據自身特點,健全完善保理業務管理制度,建立與業務規模和復雜度相適應的業務組織架構,細化業務流程及風險點控制,提高對騙保、虛假貿易背景的甄別能力,加強融后資金監測力度,強化內部控制,做好風險隔離。同時,督促銀行加強IT系統支持,提升業務效率,降低操作風險。
同時《辦法》還特別強調了中國銀行業協會保理專業委員會的專業職能,要求其充分發揮自律、協調、規范職能,建立并持續完善銀行保理業務的行業自律機制。
來源: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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