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范互聯網保險險企償付充足率需高于150%


    時間:2014-04-17





      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指出人身保險公司應以總公司名義經營互聯網保險,實現集中運營和管理,且償付能力充足率需在150%以上。

      《征求意見稿》顯示,經營互聯網保險的人身保險公司還需要滿足其運營和業務管理系統完善,運營網站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建立包括交易安全、內部風險管控等在內的互聯網保險管理制度,咨詢和銷售人員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銷售人員從業資格證書(A證)等條件。中國保監會統籌指導人身保險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各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保監局對互聯網業務實行屬地監管,投保人所在地保監局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具有直接檢查和處罰權。

      據《征求意見稿》,人身保險公司應在官方網站首頁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專項信息披露。

      為了確保投保人能在線下擁有維護權益的渠道,保監會規定,對于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銀行開戶地均不在人身保險公司經營區域內的客戶,人身保險公司須通過有效途徑提示可能存在服務不到位的問題。

      產品宣傳方面,該通知規定,人身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宣傳和銷售分紅險、投連險和萬能險產品,須在顯著位置標注收益不確定性。

      保監會曾在2011年4月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未提及償付能力充足率需在150%以上等要求,正式監管文件始終未出臺。

      2013年以來,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保險公司也創新出不少新產品,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僅局限于通過互聯網銷售產品,出現了針對互聯網群體的保險,比如退貨險、第三方支付資金保障險等,還有和阿里巴巴合作推出“娛樂寶”等。


    來源: 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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