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近日下發將于6月1日實施的《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管理辦法》。《辦法》著眼于鼓勵和促進保險公司并購,放寬了保險公司并購融資方式,規定投資人可以采取并購貸款等融資方式,但規模不能超過貨幣對價總額的50%。
《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管理辦法》給保險公司收購和合并明確進行定義:收購是指收購人一次或累計取得保險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權,且成為該保險公司第一大股東的行為;或者收購人一次或累計取得保險公司股權雖不足三分之一,但成為該保險公司第一大股東,且對保險公司實現控制的行為。合并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保險公司合并為一家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但不得違反《保險法》第九十五條關于分業經營的有關規定。
《辦法》較以前的相關規定有突破。首先保監會放寬了并購資金的來源方式。規定投資人可以采取并購貸款等融資方式,但規模不能超過貨幣對價總額的50%。《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股東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主要目的是保證股東具有良好財務狀況,能夠履行對保險公司的持續出資能力。保監會表示,考慮到保險公司并購涉及的資金規模往往較大,某些財務狀況良好的投資人特別是民間資本,難以在短時間內籌集相應的自有資金,有關監管部門對并購貸款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也已作了明確規定,《辦法》著眼于鼓勵和促進保險公司并購,規定投資人可以采取并購貸款等融資方式,但規模不能超過貨幣對價總額的50%。另外《辦法》明確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后可以控制兩個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這也是另一突破點。
《辦法》明確,“除風險處置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的轉讓等特殊情形外,收購人應書面承諾自收購完成之日起三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被收購保險公司股權或股份”。
《辦法》還明確,“外國投資人在中國境內進行保險公司收購合并活動,在收購合并完成后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保險公司注冊資本超過25%的,應當符合《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的相關資質規定”。
據了解,目前中國壽險公司70家,財產險公司64家。已經染指保險公司的上市公司不完全統計超過30家。該《辦法》的出臺將會促進更多民企、上市公司進入保險業。
來源: 深圳商報 胡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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