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前對票據融資影子銀行屬性的界定仍存在爭議。從實際情況看,非正規金融體系票據融資交易是典型的影子銀行交易行為,容易成為影子銀行的交易對象,票據理財產品的業務屬性應在支持票據業務創新發展中逐步厘清。融資性票據是影子銀行的投資對象,票據融資存在著套利空間和承兌與貼現業務不相匹配是其重要原因。中國應把影子銀行納入整體性監管框架,加強對票據業務合規監管,并以制度創新促進票據業務有序健康發展。
一、影子銀行的產生與概念
影子銀行的概念誕生于美國。在經歷上世紀30年代初的“大蕭條”期間銀行擠兌危機后,1933年6月,美國成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使得美國銀行體系步入了自1863年進入國民銀行時代(National Banking Era)以來最長的一段金融穩定時期。上世紀70—80年代,在美國金融自由化浪潮下,“金融脫媒”日益明顯,直接融資占比迅速增大,傳統銀行業務面臨競爭壓力。在上述背景下,傳統商業銀行先后謀求轉變業務經營方式,紛紛把資產證券化后再出售給投資者。美國作為國際最發達金融市場,在金融脫媒深化發展過程中誕生了為數眾多的金融機構投資者,主要從事投資銀行業務購買商業銀行出售的證券資產。這些金融機構在業務發展中推動了金融脫媒和資產證券化趨向。但在業務發展中,這些金融機構以直接融資為主,與以間接融資為主的傳統商業銀行在業務開展方面的競爭日趨激烈,使得資產證券化的形式更趨復雜,加大了金融風險和監管難度。2007年爆發的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后產生的次債危機及隨后觸發的金融危機不僅打破了此前美國已維持了75年之久的金融穩定,而且還誘發了全球金融危機。美國及國際金融監管當局總結認為,此次金融危機并非源于傳統商業銀行體系,而是肇始于一個與其有著緊密聯系但卻迥然不同的“影子銀行體系”Shadow Banking System。此后,金融理論界和監管當局深入思考影子銀行在金融危機中的作用及其監管問題[1]。
影子銀行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麥卡利(Paul McCulley)于2007年9月在美聯儲的年度會議上首次提出[2]。但是麥卡利并未明確界定該詞的含義,只是用它來泛指“有銀行之實卻無銀行之名的種類繁多的各種銀行以外的機構”。此后,該詞被廣泛認同和使用。影子銀行又稱為平行銀行系統(parallel baking system),在美國,它包括投資銀行、對沖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保險公司、結構性投資工具SIV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當前,獲得國際金融理論界和監管當局多數認同的影子銀行的體制結構,主要由四部分構成,分別是:①證券化機構,主要功能是將傳統金融產品證券化;②市場化的金融公司,主要包括對沖基金、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從事在傳統金融機構和客戶之間融通資金;③結構化投資機構;④證券經紀公司。
二、中國影子銀行概念的界定
與西方發達的金融市場相比,中國金融市場體系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商業銀行提供金融組合產品及進行金融市場交易也是在嚴格的監管下和指定的交易場所進行,均為比較簡單的金融產品交易;相對規范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仍處于試點階段,并在嚴格的監管政策下運行。商業銀行金融交易并非資產證券化及證券化后的金融交易,基本上與西方影子銀行系統的特征不相同[3]。
國內學術界、監管機構的研究部門已在兩年前就展開了對影子銀行的認定與研究。但當前,金融理論界、實務界和監管機構等各方面對影子銀行的范圍及其主要交易形式的認識并不一致,由此中國影子銀行至今沒有一個明確的概念界定。但其中比較一致的意見是,國內的影子銀行應該是游離于“一行三會”監管之外的變相融資機構,其金融交易難以納入金融統計和被監管。
中國的影子銀行系統主要表現在以融資為功能的初始方式階段及擴大融資額度效應方面。從機構層面看,中國的影子銀行系統最具代表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有擔保公司、民間借貸、地下錢莊、委托貸款、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寄賣、期貨配資、融資租賃等8種形式構成影子銀行(見圖1)。當前,對影子銀行涵蓋范圍的爭議主要存在產品層面,有學者認為中國的影子銀行最具代表的金融產品主要有融資票據(融資性商業匯票等)、理財產品、貸款委托、資產證券化、網上洗錢、私募股權、虛擬貨幣(Q幣)等7種形式構成了影子銀行系統載體(見圖2);但也有專家表示,信托業務是早在金融危機之前就正常開展的,而且也在銀監會的監管范圍之內;同樣,監管層也認為,信托不應納入影子銀行。
事實上,認識中國的“影子銀行”,可以從銀行產品線和業務線兩個角度進行梳理。中國的影子銀行包含兩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銀行業內不受監管的證券化活動,以銀信合作為主要代表,還包括委托貸款、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進行的“儲蓄轉投資”業務;另一部分為不受監管的民間金融,主要包括地下錢莊、民間借貸、典當行等。


三、票據融資的非影子銀行業務屬性分析
在應對金融危機期間,中國票據市場發展持續繁榮,為企業抵御外部危機侵襲提供了大量信用承兌和貼現融資支持,為應對金融危機,維持中國宏觀經濟增長和金融市場穩健運行發揮著重要作用,自身也獲得了發展機遇,期間實現超常規發展。但同時,票據市場的繁榮發展也產生一些問題,主要是在貨幣政策調整變動期間部分金融機構合規意識下降,違規辦理票據貼現和回購業務,部分金融機構過度創新開展票據業務等。自2009年以來,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先后多次發布通知,對金融機構開展票據業務進行規范監管和業務檢查,保證了票據市場的穩健發展。結合對中國影子銀行概念界定的闡述,現就票據融資業務的非影子銀行業務屬性作出如一理性分析。
票據(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是一種要式性金融工具,票據業務是中國傳統銀行業務。中國《票據法》規定,票據的簽發必須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或債權債務關系,即中國不允許簽發融資性票據。但自新世紀以來,在中國票據市場快速發展過程中,融資性票據一直屢禁不絕,始終是票據業界和監管部門予以提高風險防范和監管力度的重要內容。從當前票據市場運行和金融機構業務開展票據業務的情況看,票據融資分為以下幾類情形,其與影子銀行屬性特征因業務性質有別而有所區別。
1、從票據融資的市場載體看可以分為正規金融體系票據融資行為和非正規金融體系票據融資行為。前者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財務公司、信用社等銀行類金融機構之間的票據融資行為。此類金融機構均歸屬銀監會監管,同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相關規定,票據業務在其法律認可的金融機構業務經營范圍之內。后者主要是地下票據市場,是票據掮客活躍的場所,由其作為票據中介進行的票據融資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并且難以被納入金融統計之內且監管困難,是典型的影子銀行交易行為。
2、從被轉讓票據簽發和轉讓時的交易目的分析,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簽發后在正規金融體系進行的轉讓是合法合規的,不屬于影子銀行范疇;而在簽發時不具有真實貿易背景,是出于融資目的簽發的票據,在簽發后進行的轉讓行為因其貿易背景缺陷違背了票據法律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容易成為影子銀行的交易對象,且此類票據簽發多發生在企業集團下屬的關聯企業之間,通常出于融資目的,客觀上在交易統計方面會出現不規范現象。
3、從票據融資業務開展模式看,在傳統的票據轉貼現和回購交易實現票據融資這兩種主要的票據交易方式之外,商業銀行先后創新發展出票據理財業務模式,并在此模式下實現票據融資。由于票據融資交易的靈活性,金融機構在業務辦理中組合買斷式和回購式交易而創新交易方式屬于合法票據交易,且在嚴格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下是能夠被監管和統計的,因此應屬于票據業務創新。由于對銀行理財產品是否屬于影子銀行范疇在國內仍存爭議,故理財產品模式下票據融資業務的屬性應在支持票據業務創新發展中逐步厘清。事實上,自2009年以來,銀監會逐步提高對銀信合作開展理財產品的規范監管力度,并于2012年1月全面叫停票據信托業務。
來源: 中國經濟網 汪辦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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