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形勢下票據業務對服務實體經濟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融資無序發展,造成票據案件高發
在實體經濟運行過程中,因企業的支付方式不同,有許多企業除去將票據背書流轉外,還需要將票據向銀行申請辦理貼現后以貨幣資金對外支付。據不完全統計,銀行承兌匯票中約有50%具有剛性貼現需求,而處于票據業務下游端的貼現受貸款規模所限無法滿足時,就會游離銀行票據市場,流向票據信托理財或者民間借貸市場,在票據信托理財被監管部門叫停后,產生此消彼長效應,全部被民間融資市場所承接。按2012年3月末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余額7.2萬億元測算,其中具有剛性貼現需求的約有3.6萬億元,而同期進入銀行業表內貼現的僅為1.8萬億元,據此測算其余1.8萬億元銀票可能通過民間融資市場實現貼現。 民間融資市場以小貸公司、典當行、投資咨詢公司、擔保公司、地下錢莊、資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影子銀行”所構成,缺乏規范化的驗票、查詢、審核、背書、交接、保管等操作制度,票據中介盛行其中,并因此發生大量的空白背書轉讓行為。空白背書轉讓行為和惡意公示催告行為的盛行,加劇了票據案件的復雜性,往往使善意持票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伴隨空白背書轉讓行為后的“包裝票”,也使貼現銀行因無法判斷其交易背景的真實性而產生風險,對正常的經濟交易構成危險性。
(二)違規空簽票據,存貸款指標虛增情況日益明顯
有的企業為了獲取資金,在沒有真實商品交易的背景下,單純為融資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利用其信用和實力,構筑虛假商品交易,連環滾動方式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通過票據市場獲取大量資金。杠桿被乘數放大,對此促成“票據空轉”。這種“以票引存”、“連環套開”方式造成信用虛增,票據規模無限放大。而且大量的銀行授信,也通過表外借貸的方式流出。有的關聯企業甚至為達到辦理承兌匯票套取銀行資金的目的,提供相互擔保,然后再拿匯票在本地另一家金融機構辦理貼現,套取貼現資金。票據已成為這些企業單純融資的工具和渠道。因此,部分企業不惜虛構交易活動,違規開出匯票。同時,與繁瑣的貸款相比,承兌匯票明顯具有門檻低和利率低的優點,并且辦理手續相對簡便,只需存入一定的保證金即可。
同時,辦理票據承兌還可以吸收保證金存款。一些銀行為了能多吸收一些存款,而違規辦理銀行承兌業務,當承兌申請人沒有足夠資金繳納保證金時,有些銀行分支機構不惜發放貸款給承兌申請人,然后將貸款轉為保證金存款,并且在沒有真實貿易背景下嚴重違規“空”簽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變相成了其增加存款的“工具”,存貸款被增長了,于是銀行以貸攬存的目標任務也“實現”了。
(三)實體經濟企業信用建設亟待加強,票據欺詐時有發生
信用環境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票據業務的發展。現在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沒有成熟的信用社會就沒有成熟的市場經濟。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企業信用不僅在金融市場被投資人貸款人所關注,而企業在一般交易市場上也被多方重視,企業信用是最關鍵、最活躍和最具影響力的。但企業肯定存在良莠不齊,一些實體經濟企業特別是中小規模企業信用等級普遍偏低,欺詐等失信行為屢有發生,使其資信達不到商業票據簽發的條件,也就難以進入票據市場,不僅影響了自身的資金融通,影響了商業票據的使用和流通,也影響了票據市場的健康發展。
除此之外,一些企業或個人利用票據的偽造變造方法、通過票據掉包等手段進行票據詐騙。有的企業利用票據遠期性,通過對應收票據和應收賬款的轉化,做出粉飾報表隱藏利潤等非誠信現象。
(四)企業充當資金掮客,利用票據“圈錢”、“炒錢”
在2011-2013年的地方調查顯示,以溫州地區為例,當地銀行承兌匯票的傳統支付結算功能被大幅度弱化,已成為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由此,民間的一些企業不再主營實體經濟,而轉向成為一大批“票商”,通過倒賣銀行承兌匯票滿足自身資金周轉需求,并發放高利貸。同時在一定程度還扮演“票據掮客”角色,向中介公司和銀行介紹票據貼現生意,從中獲取勞務費或差價。在一大批“票商”背后,形成一個個藏匿于正規金融機制下,跨區域的“地下票據市場”。部分股份制銀行或農村金融機構或通過轉貼現交易套取利差收益,或以票據轉貼現賣斷并辦理買入返售業務,避開貸款規模監管。
企業利用非法手段從一家銀行申請辦理承兌匯票,然后到另一家銀行進行貼現。套取銀行資金后,進入股市操作;或進行收購上市企業,再到股市上套取資金,輕而易舉地完成“圈錢”過程。其主要做法是:首先與別的企業聯手,偽造交易合同;然后采取反復使用同一張增值稅發票原件,或非法購買、借用其他企業貸款卡、財務專用章等資料,抑或是集團內部各公司之間對開增值稅發票,騙取銀行承兌匯票。
(五)票據交易不真實,關聯企業成為融資性票據的高發區
融資性票據的受讓本身是一種借貸關系,在市場經濟環境中,很難想象兩個無控股關系的企業會以票據受讓的方式進行資金借貸,即使確有必要,貸款方也會以借據伴隨資金劃付的形式進行,以完成法律意義的給付履行。而在關聯企業之間,許多民營企業為謀求融資能力,往往利用控股子公司的關系,將子公司的產品銷售給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銷售給購貨方,以此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獨立報表上造成各自的資產額和銷售額的會計信息假象,以此獲得銀行的重復授信。而增值稅的稅制特點決定了在初始資本和最終銷售價不變的情況下,無論其中增加多少銷售環節,因其進稅項都可以抵扣銷項稅,最終增值稅的納稅總成本是不變的。因此關聯企業之間利用增值稅的這個特點,完全能夠提供足夠多的、合法的、真實的增值稅發票和交易合同,盡管這些發票和合同與融資性票據的給付一樣并無任何對價關系,但卻可憑借這些發票、合同和票據向銀行辦理貼現,所以說,必須提供發票和合同等形式要件并不能有效地約束融資性票據的存在。
(六)現行貼現市場未對融資性票據進行嚴格區分
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貼現票據必須基于真實貿易背景,不允許融資性票據業務的存在。但在現實業務辦理過程中,諸多融資性票據通過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形式披上合法外衣,進入票據流通市場。由于我國法律規定不允許融資性票據的存在,所以銀行在為企業辦理貼現過程中并未針對企業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報價,無形中在票據市場中形成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即那些通過偽造真實貿易背景的企業出于融資的需求,愿意接受較高的貼現價格,間接抬高了票據市場的貼現價格,而那些持有真實貿易背景票據的企業,由于不愿意接受高的貼現價格,會逐步減少貼現需求,實體經濟的企業融資需求反而沒有得到滿足。
二、進一步提升票據業務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思考與建議
(一)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需加強票據市場制度建設,以提供完善的票據市場法治環境
金融機構票據業務管理制度不盡完善影響到當前票據融資對實體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必須給予重視和加以健全改進。一是我國現行《票據法》要求票據流轉要符合真實貿易背景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票據市場的發展空間,影響了實體經濟利用票據業務進行融資需求的可能性,為提升實體經濟的融資功能,建議放松融資性票據的管控,確立融資性票據、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加強票據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使票據市場在更為合理完善的法律框架下健康發展。二是金融機構票據業務管理制度應按照票據融資業務屬性特征進行合理調整,應將全國金融機構商業票據承兌納入社會信用總量控制管理,同時把貼現轉貼現、回購業務列為金融機構資金業務進行制度設計,從而理順票據承兌、貼現業務在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中的業務定位。三是由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和最高法院等修訂相應的票據運行規則,消除不同部門法規制定實施中的抵觸和矛盾現象。尤其是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推廣建設后,應給與其合法身份,構建更有利于電子票據業務開展的電子商務法律環境。
(二)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需完善票據承兌定價機制,以棄除融資性票據的套利因素
過低的承兌費率,既是融資性票據產生的根本之所在,也是無法覆蓋承兌業務正常風險損失的實質性原因。因此,亟需創新承兌業務的風險定價機制。按照銀監會頒發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規定,無保證金項下銀行承兌的風險資產權重為100%。資本充足率10%,若上市銀行目標資本收益率11%,按照經濟資本核算,則銀行承兌風險溢價最低應為100%*10%*11%=1.10%,結合我國現行金融財務制度所規定的一般撥備1%的標準,建議監管部門制定新的最低承兌費率標準,應對風險敞口的承兌費率實行不得低于0.1%的定價下限標準。在此基礎上,各家商業銀行也可以根據出票人的資信狀況區別對待,對有保證金項下的承兌手續費仍可按照萬分之五的比例收取。
(三)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需創建一體化票據市場,以擴展票據的交易對象
票據是一項具有特定要式的標準化合約,具有天然的跨市場交易屬性,但目前我國票據市場被允許參與轉貼現交易的僅限于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央行,交易對象狹小,不利于票據市場的發展壯大。尤其是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誕生后,原本由紙質票據帶來的相對封閉的區域市場在技術上可以打通,票據可以由ECDS(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托管,電子簽名由電子認證中心負責認證,票據交易采用票款對付(DVP)自動清算,交易對手可以涵蓋所有系統參與者而無需審核身份真實性,電子商業匯票交易具有監管的透明性,因此完全具備創建全國一體化票據市場的基礎條件,在透明監管的基礎上,可以進行制度創新,如引入信托公司、證券公司、貨幣市場基金、保險公司、社保基金、信托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第三方支付平臺等機構投資者成為電子商業匯票的交易出體。在電子商業匯票交易平臺上,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可將電子商業匯票打包組成集合票據管理計劃,然后銷售給信托公司、證券、基金公司,以此調節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的流動性;信托公司、基金、證券購入后,可組成公眾投資的理財產品,以此實現由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移的跨市場交易,同時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相應的,貨幣市場基金、保險公司、社保基金、信托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第三方支付平臺等機構投資者也可購入電子商業匯票實現低風險的投資理財業務。
(四)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需加強金融監管的針對性,以做到對票據業務有保有壓
前文所述,無序發展的民間融資是形成票據案件高發的因素之一。一直以來,監管機構對于不規范的票據業務操作給予堅決制止,對譬如假票詐騙、變造票詐騙、惡意公示催告、光票偽造等票據案件要給予堅決打擊。但是還要看到,金融監管機構基于國家宏觀調控手段的實施和信貸指標的調整,對票據與信托公司的監管約束,其結果反而導致將巨量票據推向處于監管空白的民間融資市場。票據市場發展中得這些異化現象帶給我們的思考是:僅限于對銀行業機構的監管有時會導致市場的非均衡性,監管需要提升對市場監管針對性和金融工具及交易的監管。
在金融機構積極探索的基礎上,建議應當充分發揮監管者的職能,一方面對不規范的、有損于票據市場發展的行為進行約束,另一方面也應該將票據市場品種的發展作為一項重要的目標,推出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對票據創新做到有保有壓,創造一個有利于金融機構進行金融產品創新的環境,從而促成我國票據市場制度的不斷完善。
(五)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需實行差別票據再貼現率,以加強對不同產業的經濟傳導
再貼現業務作為一個能直接影響票據市場的傳統貨幣政策工具,它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扮演重要的作用。當前,人民銀行在制定再貼現率時主要考慮市場的資金的供求狀況,而再貼現率通過實際的成本效應和信用效應對使用票據的實體經濟發生影響。因此,建議可以根據不同產業、不同地域制定不同的再貼現率,引導資金的轉移,通過政策效應直接對實體經濟發生作用,以促進我國實體經濟發展。我國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之一就是促進經濟發展,這里的發展是指的是經濟的長期、均衡和穩定的發展。我國目前區域差異、產業差異比較明顯:經濟發展速度各地區千差萬別,而且還存在有些產業產能嚴重過剩而另外一些產業產能嚴重不足的情況。從貨幣政策的角度,通過對不同地域、不同產業實行差別再貼現率的政策,通過利率傳導機制,可以引導商業銀行等經濟主體的資金向落后地區、落后產業的轉移,從而優化我國區域結構、產業結構。而且票據市場越發達、再貼現規模越大的情況下,這一政策效應就越強,因此,建議人民銀行制定科學的再貼現率,擴大再貼現的規模,以進一步加強再貼現政策對實體經濟的傳導。
(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需提升中小企業的信用基礎,以增強實體經濟主體的誠信建設
為促進票據市場的發展,加強企業的誠信建設是當務之急。首先,需要建立企業的信息檔案。要將企業的誠信建設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之中,在全社會范圍內建設企業的誠信檔案,并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信用保障體系,及時解釋和預警信用風險,為我國票據市場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其次,要建立信用監管體系。除了信用立法建立外,還要建立企業信用管理機構,統一組織和協調企業信用評級、企業信用服務體系、企業信用網絡平臺建設等。以此強化信用約束,防范風險。第三,要加強商業承兌匯票的發展,加強整個社會的信用機制,培育市場主體要以社會道德準則約束自身,時刻按照票據市場準則辦事,增強全社會經濟主體的契約觀念和信用觀念,營造誠實守信的信用文化,促使企業“重信用、守信用”意識的建立。
(七)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需建立票據做市商制度,從而推廣票據專營機構建設
票據市場專營機構可以通過自身優勢,收集、獲取比較真實完整的信息,降低信息不對稱,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發生的可能性;通過規模化的經營和專業化的運作,減少真實貿易背景審查所耗費的時間,合理控制利率、費用和時間,從而降低交易成本;還可以通過各種業務、技術和管理,分散、轉移、控制金融、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各種風險,為票據市場參與者提供風險分擔和風險管理;票據專營機構通過大規模的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可以發現價格,形成票據市場合理利率水平,有利于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由于票據專營機構的重要作用,人民銀行可以運用政策工具對這些市場參與者施加影響從而實現對票據市場的調控。由于目前還沒有形成全國性統一的票據市場,而專營機構一般依附于某些具體的區域市場,但是區域性的票據市場已經十分的發達,筆者認為應該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積極發展,首先培育以服務區域票據市場為主的票據交易平臺,充分發揮其優勢,積累經驗,促成區域票據市場的發展壯大,例如在經濟、金融十分發達的上海地區形成上海地區票據交易中心。同時也應意識到全國統一的票據市場是未來發展的必然方向,在時機成熟的情況下應該促成不同區域之間機構合作,以各個區域機構運作的經驗為基礎,為建立全國性的票據交易平臺做準備。
來源: 中國經濟網 肖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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