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修訂完善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正式公布,一個更加開放、優化、簡約的監管框架呈現出來。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準和程序,有利于釋放金融機構經營活力,增強金融創新的動力,是金融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是個龐大的群體,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對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培育健康、多元化、競爭性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提高對農戶和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產生了積極的影響。2006年底,銀監會降低農村金融機構準入門檻,引入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3類新型組織,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當前農村金融中介數量不足的缺陷。
隨著改革的深入,金融市場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面對更多對手和更復雜的環境。民營銀行的大門已經緩緩打開,有更多機構來分市場“蛋糕”。另外,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上也面臨挑戰,如由于大量農村人口向城鎮遷移,涉及大量農戶貸款的農村金融機構,增加了尋找不到借款人的風險。鑒于此,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需要通過行政許可程序上的“減負”和良好的風險控制體系來增強競爭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此次修訂后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2008年出臺的老《辦法》相比,從條款到內容都進行了梳理,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加強監管以及提升風控水平的特點。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權限,為申請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務;在機構和業務準入條件中,明確了信息科技監管要求,促進提高信息科技風險管控水平;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給金融機構更大的自主權是激發金融創新活力的關鍵。為了更好地還權于市場,新《辦法》將監管重點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監管和事后監督,并進一步減少了行政審批。對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也進行了審批流程優化,最大限度地縮短行政許可鏈條。
只有對該放的權放到位,把該管的事管住管好,才能更好地盤活金融資源,營造平等、透明、公正的政策環境,平衡創新與風險。更大的舞臺已經搭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將在支持經濟轉型和服務實體經濟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來源: 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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