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銀行、保險、證券三大板塊為主體的金融業的具體業務十分復雜,金融服務業的增值額難以逐筆確定。因此,目前關于金融業“營改增”方案,國家有關財稅部門以及諸多金融機構仍處于調研和多方會商階段,或在下半年出現較為成形的方案。
以生產性服務業為重點的增值稅擴圍改革,已經成為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目標。今年兩會期間,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曾對媒體表示,2014年是“營改增”的攻堅年。下一步“營改增”將推進到電信行業,同時金融業的試點方案也在研究當中。“目前,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正在抓緊完善電信業‘營改增’試點方案,同時研究生活性服務業、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等行業的試點方案。”
作為營業稅九大稅種之一,以及被譽為“營改增”“最難啃的骨頭”之一的金融業,其“營改增”試點將如何進一步推進備受矚目。業內人士指出,以銀行、保險、證券三大板塊為主體的金融業的具體業務十分復雜,金融服務業的增值額難以逐筆確定,金融服務也不同于具體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因此,目前關于金融業“營改增”方案,國家有關財稅部門以及諸多金融機構仍處于緊鑼密鼓的調研和多方會商階段。下半年或會完成一些比較透徹的研究,并出現較為成形的方案。
勢在必行影響廣
“營改增”是我國推進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也是促進穩增長、調結構的“關鍵點”。2013年,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營改增”試點已經推向全國,鐵路運輸和郵政業也于今年1月1日起被正式納入“營改增”范疇。按照國家“十二五”規劃的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營改增”將全面覆蓋服務業。這意味著,至今尚未試點的電信、建筑、房地產、金融等行業都將在未來兩年內進行“營改增”。
據了解,目前我國對金融保險業征收的營業稅適用稅率為5%,征稅業務包括貸款業務、融資租賃業務、金融商品轉讓業務、金融經紀業務、其他金融業務(包括銀行結算和票據貼現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責任保險業務。另據了解,金融保險業在征收營業稅的行業中稅額僅排在建筑業之后,占到營業稅總額的近20%。因此,金融保險業的“營改增”一旦啟動,影響面極廣,既會涉及到金融機構稅率變動以及征稅主體的變化,也許還將牽涉到中央和地方在稅收分成上的博弈。
困難重重待破題
盡管在國務院關于推進“營改增”試點工作的部署下金融業的“營改增”勢在必行,但金融保險業仍是營業稅中“營改增”最難的一個稅種。面對這樣的復雜性,財稅機關和金融保險業監管部門在稅種設計上如何形成一套合理、操作性強的征稅體系,需要在前期調研和制度設計上下大功夫。
財政部財科研究所研究員孫鋼認為,對金融業征收增值稅存在比較高的技術難度,其中一個關鍵問題是進項稅額抵扣如何確認。“因為金融業成本費用主要以人工費和場地費為主,可獲得進項稅額抵扣的項目與一般企業相比非常少。如果直接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實際能夠得到的好處不是很多。‘營改增’本來是想避免雙重征稅,如果稅額扣除不是很到位的話,這個目的可能就達不到。”
同時他也表示,金融業中存貸款類、資訊類、服務類可以適用一般增值稅原則。但是對于金融機構的一部分自營業務,如何征收將會是個難題,因為其中大部分業務屬于投資類,而增值稅屬于消費稅,是否適用并無定論。
對此,國際咨詢公司畢馬威起草并已提交財政部的《中國金融服務業增值稅改革政策建議》中,提出了金融業“營改增”的四點原則。第一,對金融中介服務的貸款費用、利息支出征收增值稅,并采取合適的方法分攤給存款人和借款人。第二,金融機構提供的中介服務的稅務處理應當與其他的應稅貨物和勞務相同,無論是進口金融服務、出口金融服務還是境內消費的金融服務。第三,提供應稅服務的金融企業,其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處理應當與其他企業從事應稅銷售時一樣,采用逐筆交易的原則。第四,金融中介服務只應征收一次增值稅,避免重復征收增值稅,接受服務的企業利用服務從事增值稅應稅業務時,應當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來源: 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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