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部門重新核定銀行業監管收費標準


    作者:龐東梅    時間:2014-02-20





      從財政部獲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日前聯合下發《關于重新核定銀行業監管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重新核定后的銀行業監管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

      《通知》明確,中國銀監會向納入監管范圍的各類商業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以下簡稱“被監管單位”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按被監管單位上年末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并考慮風險因素計收。

      具體收費標準為:機構監管費=上年末實收資本×0.05%×風險調整系數。風險調整系數根據被監管單位的監管評級確定,其中一級為0.85、二級為0.92、三級為1、四級為1.08、五級為1.15。

      根據《通知》,中國銀監會向被監管單位收取的業務監管費,按上年末資產總額減去上年末實收資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檔累加并考慮風險因素計收。具體標準為:業務監管費=上年末資產總額-上年末實收資本×分檔費率×風險調整系數-境外分支機構在所在國家繳納的監管費。

      2013年的分檔費率為:6萬億元含6萬億元以下部分為0.0043%,6萬億元以上至9萬億元含9萬億元部分為0.003%,9萬億元以上至12萬億元含12萬億元部分為0.002%,12萬億元以上至15萬億元含15萬億元部分為0.001%,15萬億以上部分免收。2014年和2015年的分檔費率按上述標準逐年遞減10%。

      風險調整系數根據被監管單位的監管評級確定,其中一級為0.85,二級為0.92,三級為1,四級為1.08,五級為1.15。

      被監管單位的境外分支機構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繳納的監管費,可抵扣境內法人計繳的業務監管費,但抵扣總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分支機構按上述標準計收的業務監管費數額。

      《通知》明確,中國銀監會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后,由中國銀監會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

    來源: 金融時報  龐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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