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影子銀行”的話題近來再次成為了社會各界頻繁討論的焦點之一。其實,伴隨我國金融改革的漸趨深化和金融業彼此滲透力度的不斷增強,這一原本帶有諸多國際色彩的金融概念如今在我國正被深入解讀和不斷修正。
按照國際金融組織的定義,影子銀行即為“那些有著類似銀行的功能,但又無法直接獲得中央銀行流動性和公共部門信用擔保支持的金融中介。”和銀行類似,它們也從事有關借短貸長的期限轉換業務,因此期限錯配是其固有屬性和存在的根本原因。
與國際上發達國家規模巨大,且相關業務和產品更加復雜的特征不同,我國的影子銀行風險點另有所在。受金融創新滯后及實體經濟融資難、金融相對封閉等因素影響,國內影子銀行的相關業務和產品相對簡單透明,而且存在的風險也易于識別。
然而,隨著金融改革和經濟發展形勢的不斷變化,一些監管的指標和思路與經濟發展對金融機構包括影子銀行的要求出現了交錯性矛盾。在金融創新比較低的發展階段,監管者如何應對,不但關系其在未來有效監管和風險防范的大方向,也必將影響對傳統銀行業務管控的尺度。
這些情況在國務院層面和銀監會對其進行規范的制度框架中都有明確體現。被業內稱為“影子銀行基本法”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一方面對其內涵作了歸納,同時還明確了監管責任分工和制度框架。此后不久,銀監會在監管會議上指出進行風險防范的幾類業務,包括理財、信托、小貸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等。
需要指出的是,國務院層面和銀監會對影子銀行監管原則及制度框架的創新完善,有利于進一步厘清社會上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具有“影子銀行性質”認識方面的誤區。因為此類理財一直都在監管部門嚴格監管下運作,這樣帶來的直接結果是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不具備影子銀行屬性,在整體上也不屬于后者范疇。
更為重要的是,上述監管原則和制度框架中突出了影子銀行在服務實體經濟、豐富居民投資渠道等方面的積極作用,集中體現為傳統銀行體系的有益補充,這也為相關部門制定更加具體化的檢測、管理細則提供了必要參考。
我們認為,基于影子銀行風險大小及其與單個機構或業務的杠桿率、期限錯配程度乃至與整體規模的關系,對影子銀行的監管,需在監管機構和體制設計上,實行“統分結合”的分類監管,即在實行各行業、各地方分業監管基礎上,建立統一的數據監測和“一行三會”政策協調體制。此外,相關機構還需通過加快金融改革和創新步伐,并以此引導和規范影子銀行,進而最大限度化解其潛在風險。
來源: 中國經濟網——《農村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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