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這一論述目前已深入人心,那么,“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對改善小微金融服務有何啟示呢?
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是社會關注的焦點,通過多年努力,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有了大幅提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要進一步提升小微金融服務水平,也要區分“市場”與“政府”的邊界,把二者的作用都發揮好。
提升小微金融服務水平,要充分尊重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商業銀行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市場經營主體,其經營遵照市場法則,防范風險、追求收益是內在要求,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是主要義務,企業與銀行是市場準則下的雙向選擇,定價應是綜合考慮客戶風險、管理成本、資金成本等因素基礎上的市場化運作。
尊重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就要承認,不是所有的小微企業都符合商業銀行的信貸標準。小微企業對市場的把握能力和適應能力差,經營風險大,信息透明度低,財務管理薄弱,合格抵押品不足,資金需求期限短、金額小、頻率高,金融機構管理成本高、難度大。人們常說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殊不知,高風險、高收益是市場法則,也是商業銀行經營的法則,小微企業的高風險往往通過高利率來覆蓋。如果利率低于市場水平,商業銀行不劃算,沒有動力,小微企業肯定會融資難;如果按相應風險的市場利率水平向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又肯定會出現融資貴。
當然,尊重市場決定性作用,不等于完全聽之任之、被動應對,也應創新思路,引導市場作用向良性健康方向發展。其實,小微金融服務不僅限于商業銀行信貸服務,企業具有生命周期,分為初創期、求生期、發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等,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可滿足不同類型、不同階段的企業金融需求。例如,天使基金主要滿足初創期企業的金融需求,風險投資基金主要滿足求生期企業的金融需求,銀行信貸和上市融資主要滿足發展期、成熟期企業的金融需求。改善小微金融服務需要全社會各類金融機構共同構建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體系,這也是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的題中應有之意。
提升小微金融服務水平,也要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政府要把握邊界,有所為有所不為,創造條件使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得以實現,同時發揮政府職能,彌補市場失靈。
以銀企對接為例,政府部門常組織各種對接活動,但要讓對接真正雙贏,而不是“拉郎配”,需要尊重市場雙向選擇。簡單要求商業銀行減免費用、降低企業負擔,似乎是對小微企業的保護,但不符合市場實際的“保護”也可能遏制小微金融服務。據某地銀監局調查,當地大部分銀行對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上限為上浮30%,最高者也不超過50%,確實沒有“一浮到頂”。但是,以上浮50%貸款利率計,與社會融資機構普遍上浮4倍的利率比較,中間還相差2.5倍,如果小微企業從商業銀行貸不到1.5倍基準利率的貸款,就可能向社會融資機構申請4倍利率的融資,這意味著1.5倍到4倍利率之間的金融需求沒有相應機構去滿足。如能鼓勵商業銀行按公開透明的市場原則為小微企業貸款,隨著眾多商業銀行的參與,各層次、各類型的小微企業將都有機會獲得金融服務,資金成本也會降到合理水平。
構建良好信用環境也是政府在支持小微企業方面大有可為之處。部分企業主誠信缺失,正是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的一大障礙,政府部門盡快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讓少數失信的企業受到懲罰,正是對廣大誠信小微企業的支持,有利于他們得到更好的金融服務。政府可將小微企業主及其直系親屬在企業開辦、經營、關閉、破產、清算后未清償債務等情況錄入信用系統,作為工商注冊登記、金融機構融資調查的備查依據。要建立失信懲罰機制,對逃廢債行為嚴懲不貸,對于不誠信的企業主及其直系親屬可采取限制工商注冊登記等措施,對于存在逃廢債行為的企業主,應嚴格執行財產追償、限制高消費等法律措施。不久前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構筑誠實守信的經濟社會環境,提出讓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可以說,小微企業的誠信度與金融支持程度成正比,誠信的提升可以一定程度上彌補抵押物的缺乏。政府發揮作用,提升小微企業誠信水平,也必然使小微金融服務水平隨之提升。
來源: 金融時報 陳志利 李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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