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人士分析,當前我國已經進入到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關鍵時期,而現代農業的一個典型特征就是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目前土地、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集聚已初具規模,但是資金投入卻是一大難題。在我國農村信用環境大為改善的背景下,以農村資金互助社為代表的農村合作金融應運而生,不僅提高了農民積累資金的利用率,還聚合了單戶農戶的信用,提高了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
而且,這種資金的集聚方式也適應了農業生產方式的轉變。也就是說,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應是建立在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的基礎上,只有形成了生產的合作關系,形成契約和信用共同體,才有合作金融產生的基礎,否則可能存在非法吸儲放貸的可能性。
顯然,相對于其他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互助社等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能夠有效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在過去很長一段時期內,我國農村信貸出現了大量不良,既是因為農村信用環境不佳,又因為無法突破農村信息和信用收集的瓶頸。而在農村資金互助社中,資金來源和貸款對象都是社員,對彼此的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較為熟悉,在發放貸款時不僅能夠提高信息透明度,還能通過地緣和人緣優勢,防范信貸風險,降低信貸的成本和風險。而且,在貸后管理中,農村資金互助社也有著其它金融機構所無法企及的優勢,比如通過聲譽約束以及解除合作關系等,促使借款人還款。
如今農村信用環境已經大大改觀,而且農村資金互助社多依托于新型農村經濟組織而存在,管理更為規范有序。但在實際操作中,也有的偏離了合作金融的方向,甚至淪為非法吸儲和發放高利貸的組織。此次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明確地方政府對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監管職責,這也意味著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將按照“誰的孩子誰抱”的原則,納入規范的監管體系。事實上,此前一些地區已對農村資金互助社進行了風險排查和防范。以河南新縣為例,曾在2013年初對農村資金互助社、投資類公司等非法集資重點領域進行了拉網式排查。
客觀來看,由于農村資金互助社由社員入股組成,其管理者和經營者有時缺乏金融專業知識以及管理經驗,在風險控制上缺乏專業指導,會在很大程度上制約其發展。為解決這些弊端,有專家建議,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首先要有清晰的產權結構,明確社員之間的權責利,這是規范運營的基礎,唯有此才能發揮資金互助和合作的功能。
此外,雖然許多人認為,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合作互助為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但也應當建立規范化和專業化的運營機制,尤其是建立信用制度和信用檔案,建立合理可行的內控和風險防范機制,使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機結合起來,實現生產、購銷與金融合作的配合和統一。而將來監管層面也應當探索研究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法律地位,為其規范發展打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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