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創業板改革方案涉及融資機制


    作者:朱寶琛    時間:2014-01-06





      “證監會正研究創業板市場改革措施,一系列措施將在研究成熟并履行相關程序后發布實施。”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3日表示。

      他介紹,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的精神,以及國務院關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和金融支持經濟轉型升級的相關工作部署,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對轉方式、調結構的支持促進作用,積極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中國證監會正研究創業板市場改革措施,適當放寬創業板對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的財務準入指標,提高市場覆蓋面;建立創業板再融資制度,形成“小額、快速、靈活”的融資機制,滿足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融資的需求。

      日前,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以下簡稱《業務規范》)中,對網下詢價對象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市場認為私募基金將無法參與網下配售。

      對此,張曉軍說,為了抑制新股投機,《業務規范》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定,網下投資者不得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或集合信托計劃,也不得為在招募說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理財產品等證券投資產品。

      他同時表示,證監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引入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進一步強化了承銷商在新股配售過程中的責任,強調從源頭上防范新股“三高”現象的發生。《業務規范》明確列舉了有關的禁止情形,而投資者參與自主配售的具體條件由承銷商確定。

      此外,對于投資者對證券公司將其融資買入的昌九生化股票強制平倉的做法提出的質疑,張曉軍稱,對維持擔保比例低于一定水平的客戶融資買入的證券進行強制平倉,是融資融券業務中控制證券公司和投資者雙方風險的通行做法。有關強制平倉的做法在證券公司與客戶的合同中應有明確約定。

      “證監會已要求證券公司在采取強制平倉措施時,應當依法合規,嚴格遵守其與客戶的合同約定。同時,證監會一貫要求證券公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時切實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張曉軍說。

    來源: 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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