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日前發布公告稱,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礎資產信用風險,該比例不得低于5%。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中規定,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應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礎資產信用風險:持有由其發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一定比例,該比例不得低于該單證券化產品全部發行規模的5%;持有最低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5%;若持有除最低檔次之外的資產支持證券,各檔次證券均應持有,且應以占各檔次證券發行規模的相同比例持有;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檔次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限。
公告稱,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可按照上述要求,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風險自留的具體方式。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原則上應擔任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貸款服務機構,切實履行貸款服務合同各項約定。
公告強調,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應根據本公告要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嚴格做好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自留工作。相關部門將繼續深入研究資產證券化風險自留豁免條件以及商業銀行持有最低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權重等問題,不斷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風險自留制度。
來源: 北京日報 楊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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