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是推進利率市場化的重要制度保障。在存款保險制度中,是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合力建立保險機構,通常是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若存款保險制度啟動,意味著銀行經營失敗、破產倒閉后,國家也不可能再為其破產倒閉而買單,存款人會真正感覺到銀行破產倒閉給自己帶來的風險。不過銀行倒閉后,儲戶可根據存款保險制度,由保險機構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使存款人的損失減到最低。
對于儲戶來說,也不能再停留在“銀行不會倒閉”的老觀念上,同時,轉變儲蓄存款方式,大額儲蓄存款盡量多選幾家銀行。這不僅是因為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風險過大,過于集中,還在于未來存款保險機構可能實行限額保險制,上限可能是50萬元。也就是說,儲戶在銀行的儲蓄存款,最大賠付額度可能是50萬元,超過這一限額的儲蓄存款部分或得不到賠付或按一定比例賠付。而且,也別把理財產品當儲蓄存款。存款保險機制保的對象是儲戶的各類儲蓄存款,不包括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或其他投資產品,因此在個人財產保值、增值上要更加注意結構優化。
儲戶在存款時建議選擇品牌響、信譽好、實力強、風險低的銀行,因為規模較大的銀行承擔及化解風險的能力更強,破產的幾率更小。到銀行儲蓄存款千萬不要惟利率選銀行,不要簡單地以哪家銀行利率高就存哪家銀行,高利率隱藏高風險同樣適合于百姓儲蓄存款。
來源: 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呂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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