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農村互助金融風險亟待監管“補位”


    時間:2013-12-12





      近年來,在政府惠農政策和措施不斷出臺的大背景下,大量農村資金互助社在全國各地紛紛涌現,其中不乏一些不合法、不合規、不符合農村資金互助精神的合作社。甚至一些合作社打著“資金互助社”的招牌,實際卻從事著與高利貸無差別的活動,這些違規違法行為嚴重干擾著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發展壯大,成為潛在的風險點。

      從當前情況看,發端于農村內部的資金互助合作社面臨三重風險,亟待監管部門“補位”化解:

      ———資金互助極易突破社員邊界,有吸儲范圍擴大變為“山寨銀行”的風險。

      去年江蘇部分地區出現的資金互助社“擠兌”風波,就是因為互助社突破了社員邊界,高息吸儲,盲目放貸導致“擠兌”,進而引發資金鏈斷裂、出現經營風險。在有些地方,資金互助合作社變味成了一種高息納儲的類金融機構。即使一些嚴格經營、經過銀監部門批準的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也有突破社員邊界的沖動。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浙江一些地方采訪發現,很多資金互助合作社負責人私下表示,如果可以吸儲則互助合作社發展將進入“快車道”,但實際上,互助合作社之所以成立,就是為了在社員之間融通有無,而非為了經營銀行業務賺取利差。

      ———貸款風險控制乏力、非農化問題嚴重。

      金融具有專業性,這對農民社員組織的管理能力是一個挑戰。首先,合作社的流動性和呆賬管理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流動性問題的形成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融資方面,在融資渠道不通暢的情況下,融入資金的規模小,發貸資金規模就會受到限制;二是資金使用方面,若貸出的資金無法得到按時足額的償還,就容易形成不良資產或呆賬,給合作社的流動性造成巨大壓力。

      記者注意到,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囿于人財物等方面限制,內部風險控制措施較弱,極易陷入“人情操作”而忽視規章制度建設。一些省級、市級批準的合作組織將巨額資金通過社內理事長或會計人員等個人銀行賬戶進行操作,隱患較大。有的缺少貸款規章,全憑理事長個人判斷審核、放款,風險很大。不少地方的資金互助合作社將大部分資金投放到了非農領域,原本為農民擴大再生產而設立的互助組織有淪為農村金融“抽水機”的風險。

      ———監管“兩頭不靠”問題突出。

      目前,全國經過銀監部門批準的資金互助合作社數量很少,而且目前已經“停止審批”,但是農民需求旺盛、地方政府積極性較高。《經濟參考報》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由于銀監部門審批門檻高,所以很多地方以金融辦名義進行審批、有的在農辦掛靠管理,資金互助組織發展陷入主管部門不愿管、地方政府管不好的“兩頭不靠”境地,既郁積了潛在風險,也損害了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名聲。

      近年來我國一直致力于鼓勵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尤其是2009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抓緊出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試點的具體辦法”。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國共有49家農村資金互助社獲得金融許可證。

      金融活動無疑是最敏感的社會行為之一“玩錢如玩火”,在是否依法依規這一問題上,“一手天堂,一手地獄”。如何加強合作社內部風險控制?

      首先,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及財務管理制度,構建符合監管要求的規范的資金互助模式。發起人人數以及單人出資總額所占股權比例應該有所規范,以避免出現合作社由少數人單獨控制的現象。合作社必須堅持只能向社員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原則,嚴禁吸收公共存款,嚴防合作社變質。

      由于各個農村的具體情況不同,為了將信貸風險置于可控范圍之內,合作社要遵循“信貸半徑”的發展規律,即首先考慮形成地方性的社區銀行,防范躍出信貸半徑后出現的風險問題,這與未來合作社之間的聯合并不矛盾。

      監管部門應肩負起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監管責任,主動化解風險,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基礎上,盡快將農村金融權利“交還”農民,逐步為資金互助合作社“解禁”。還可以考慮成立專門監管合作社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局,與國家銀監會和地方銀監局相互配合,共同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


    來源: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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