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IPO企業須及時準確反映最新情況


    作者:許超聲    時間:2013-12-10





      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實施《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后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信息披露指引》《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中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作為發行體制改革系列配套措施的組成部分,兩項《指引》要求明確IPO企業財務信息及盈利能力相關信息須及時披露。

      須要充分揭示風險

      按照《財務及經營披露指引》,發行人刊登招股說明書時,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之間超過1個月的,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審計截止日后的主要經營狀況;超過4個月的,應補充提供期間季度的財務報表并披露主要財務信息。保薦機構須關注發行人在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后經營狀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并督促發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同時,在主要財務信息的披露上,該指引明確要求發行人報告期內最近一期營業收入或營業利潤呈下滑趨勢的,須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各季度的簡要經營業績,并充分披露可能帶來的風險;若預計年初至IPO后第一個報告期期末累計凈利潤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孰低的凈利潤可能同比發生重大變動的,須披露可能出現的情況及主要原因。如果有明顯跡象顯示行業景氣指數已接近或處于頂峰,或已出現下滑趨勢,且短期主要影響因素持續存在,也須作重大事項提示。

      確保信息披露質量

      針對以往部分首發公司招股說明書存在的財務分析針對性不足問題,同時出臺的《盈利能力披露指引》要求發行人結合自身所處行業、經營模式、同行業比較等,深入而有針對性地對盈利能力信息進行分析和披露。該指引還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對其收入、成本、期間費用、凈利潤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并詳細列出所應包括在披露范疇內的明細內容。

      同時,為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盈利能力披露指引》還借鑒IPO財務專項檢查中取得的經驗,引導和規范中介機構切實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確保相關財務信息的披露質量,要求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核查發行人收入的真實性、準確性,核查成本的準確性、完整性,核查期間費用的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影響發行人凈利潤的有關項目。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信息披露是投資者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有助于推動資本市場定價功能的正常發揮,對優化資源配置有重要意義。今后,證監會將不斷細化發行人信息披露要求,促進資本市場高效、有序運行。


    來源: 新民晚報  許超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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