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市政債創新開路與地方政府融資模式優勢明顯


    時間:2013-12-09





      我國發展市政債的條件已趨于成熟。《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體制機制”和“推進城市建設管理創新”,并明確指出應“建立透明規范的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允許地方政府通過發債等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決定》明確了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的方向,并對地方財政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安排。

      目前地方政府以土地財政為基礎、以平臺債和非標準債權等融資渠道籌集資金的融資模式已不可持續。提高城鎮化融資的規范性和透明度,要求在地方政府融資過程中強化對地方政府融資行為的約束機制,避免地方政府過度、無序融資。市政債為社會資本參與市政項目提供了透明的渠道。與單純的財政支出和銀行貸款相比,債券市場籌措資金的靈活性和可持續性更強。

      與現行地方政府融資模式相比,市政債既可以為市政投資效率提供有效監督,又可以為地方債務風險提供有效預警。市政債的投資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會密切關注城鎮化進程中的資金使用情況。這就相當于增加了市政項目的監督者。地方政府在規劃和投資時有必要廣泛聽取社會各方的意見和建議。這種市場化監督機制將進一步提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質量。市政債的風險溢價集中反映市場對于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預期。在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條件下,該指標是政府債務風險有效的預警指標之一。

      受制于“地方各級預算不列赤字”的原則,中國尚未推出規范的市政債。與此同時,地方平臺債務等變通的市政融資模式卻迅速擴張,導致了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的累積。《決定》對地方財政制度作出了若干重要的改革安排,為發展市政債奠定了政策基礎。

      首先,應以遵循市場化為首要原則。當前,城鎮化項目在債券市場融資主要以融資平臺為載體,并有少量的地方政府債。融資平臺公司與地方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其經營方式也未能實現真正公司化,發債過程中涉及政府隱性擔保,存在較強的道德風險;而地方政府債發行過程中的非市場化因素更多,財務信息披露也不完善。從根本上講,需推動《預算法》修改,給予地方政府舉債權,建立“一級政府、一級財權、一級事權、一級舉債權”的合理財政體制。以“市政債”為發展方向,需要政府提高運行的規范性,以適應債券市場高度市場化要求。一是要不斷優化政府決策機制,保證城鎮化項目建設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防止盲目投資與重復建設而影響債券償還;二是推動政府財務信息公開,如政府財政收支明細、資產負債情況、項目融資資金使用情況等,為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以及風險識別提供足夠信息。

      其次,以創新為動力。創新是近年來債券市場發展取得突破的重要原因,依托債券市場解決城鎮化建設融資問題也離不開創新這一推動力。具體來講,可采取如下三方面的措施:一是明確市政項目主要建設者的市級政府為市政債發債主體,實現市政項目建設者和發債主體的匹配。在明確發債主體基礎上,根據不同發債主體地區發展狀況、人口數量和經濟規模確定與之相協調的發行規則。二是明確市政項目受益者的當地居民為市政債投資主體,實現市政項目受益者和投資者的匹配。除當地居民外,吸引當地城商行、農信社、小貸公司、私募基金、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等投資者持有市政債。三是在經濟發達地區、人口數量巨大和居民較為富裕地區率先開展區域性市政債市場試點,逐步推廣至全國。在建立區域性市政債平臺基礎上,鼓勵金融創新、引入現代金融手段,推出多種類型“市政債”、交易機制和風險緩釋方式等。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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