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正式頒布。《意見》堅持市場化、法制化的改革取向,在完善市場化運行機制、加強投資者保護、強化信息披露、強化發行人和控股股東以及中介機構的誠信義務與責任等多方面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為實現新股發行向注冊制的轉變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通覽本次改革意見全文,亮點頗多,而落實以信息披露為中心、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無疑是其中亮點之一。我們知道,注冊制的順利實行,良好的信息披露質量是其前提和保障,真實、準確、完整、全面地披露信息不僅是合規性審核的基礎,還是新股合理定價的依據,也更是新股發行市場化機制有效運行的關鍵因素之一。對此,《意見》從三個方面采取了改革措施以有效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其一,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責任主體的義務和責任,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實用性。其二,加強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對信息披露的監管與監督。意見規定,保薦機構從簽訂發行上市相關的輔導協議之后,即披露輔導情況;招股書在受理之后即預先披露。整個信息披露監督自輔導協議開始至持續督導結束,貫穿全程。其三,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一方面是責任提前,從申報時點起即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加大信息披露違法時對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和處罰力度。
圍繞著上述層面的改革措施,本次新股發行改革意見對于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時點標準、信息披露所需承擔的職責、違規信息披露的處罰措施等均做了明確的界定,深入體現和落實了以信息披露為中心、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的監管理念。我們有理由相信,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監管理念的實施,必將促市場主體各歸其位、各盡其責,有利于真正建立起以發行人誠信披露信息、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監管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核、投資者自行做出投資價值判斷的成熟資本市場生態體系。而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市場化機制的健康運行,也將會在這一過程中真正落到實處。以此為前提和基石,新股發行由核準制向注冊制的轉變才會水到渠成。
來源: 中國經濟網 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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