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鋼詳解證券法修改的三大法理與邏輯


    作者:朱寶琛    時間:2013-12-02





      應當以公眾投資者利益保護作為基本價值取向;應當以有效激發市場活力為核心;應當以行為統一監管為原則

      《證券法》修改的法理與邏輯是什么?在28日舉行的第四屆“上證法治論壇”上,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就此闡明了自己的觀點。他指出,資本市場說到底是一個法治市場,法治強,則市場興。而《證券法》的修改是一項經常的工作,這是由證券市場的特性所決定的。他同時指出,以有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為核心來修改《證券法》,制度安排應當側重于更多的提供市場主體的活動規則,而不是監管機構的管制規則。“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修改后的《證券法》應該是一部市場運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場管制法。”

      在肖鋼看來,《證券法》修改的法理和邏輯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證券法》應當以公眾投資者利益保護作為基本價值取向或者叫做“基本價值目標追求”。

      “《證券法》本質上就是一部投資者保護法,希望在這次《證券法》修改當中,在對廣大公眾投資者的保護上應該要有新的突破。”肖鋼表示。

      對此,他提出七條建議:

      一是研究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制度。這次《證券法》修改,是否能系統總結民事賠償的實踐經驗,將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規則和認定原則,如適格原告的確認等上升為法律的規范。在建立集團訴訟還存在訴訟法障礙的情況下,是否能通過明確代表人訴訟實施制度,建立基于同一侵權行為的裁判結果的普遍適用規則,方便投資者降低訴訟成本,及時獲得賠償。

      二是研究建立證券市場的公益訴訟制度。在證券市場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危害范圍廣,涉及受害人多,且中小投資者在訴訟能力上處于弱勢地位,由專門的組織機構為投資者提起公益訴訟,有利于改變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不平等地位,幫助投資者獲得賠償,符合公益訴訟制度的價值取向。因此,是否能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證券法》明確規定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組織,以方便投資者保護機構通過公益訴訟的方式支持和幫助投資者獲得民事賠償。

      三是研究建立和解金賠償制度。在中國證券市場探索和解制度意義重大,這是可以試點的。但實施和解制度存在爭議,因此,要嚴格和解的范圍,制定一系列的細則來確保公平、公正、公開,防范道德風險。

      四是研究建立監管機構責令購回制度。對于通過欺詐方式從證券市場獲取巨大經濟利益的違法主體,在追究其相應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的同時,借鑒侵權責任中“恢復原狀”的基本法理,強制其支付相應經濟代價,因為通過交易安排恢復原有的狀態,是對其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經濟懲罰方法。

      五是研究建立承諾違約強制履約制度。如果這次修法能夠明確監管機構可以責令其履行承諾,提出明確具體的履約要求,并相應建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保障機制,將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六是研究建立侵權行為人主動補償投資者的制度。主動補償投資者并不剝奪投資者通過訴訟到法院去申請民事賠償的權利,投資者完全可以選擇。

      七是研究建立證券專業調解制度。專業調解具有專業性強、權威度高、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特點。《證券法》修改是否可以考慮借鑒德國的做法,建立適應證券市場特點的專業調解制度,為快速、有效地調解糾紛提供制度基礎。

      肖鋼表示,第二個方面是《證券法》應當以有效激發市場活力為核心。讓資本市場發揮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加快科技創新,增加就業和增加國民財富的積極作用,需要放活市場、激發活力,只有這樣,資本市場的功能才能有效發揮。但是,投資者保護的制度不落實、不到位,這一點就很難做到,必須這邊管住,那邊才能放開。

      對此,他建議,《證券法》修改要在培育和強化市場機制上下功夫:第一,營造機會公平的市場環境,一切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要面對同樣的市場機會,都有自主參與競爭的可能;第二,明確公平一致的市場規則,市場主體參與證券市場活動應當符合怎樣的規范要求、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和義務、可能導致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和后果,都要有清晰的規定;第三,健全嚴格的保護和制裁規則。既要有高效便捷的法律渠道,實現對守法經營主體受害時的權益救濟,又要有嚴密有力的監管措施,實現對違法主體的懲罰和制裁。

      肖鋼表示,第三個方面,《證券法》應當以行為統一監管為原則。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監管是現行《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基本原則。但是,在實踐中,同屬證券性質的產品、同屬證券業務的活動、同屬證券交易的市場,卻存在著產品規則不統一,監管要求不統一,監管主體不統一的現象。

      他指出,現在修改《證券法》就面臨著市場分隔的現實,不同政府部門分別監管不同的市場,實質上是相同性質的產品和業務實行了不同的行為規則,不利于統一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如果沒有一個統一的市場體系,市場經濟建立不起來。規則不統一的最終結果,影響的是一國證券市場的整體競爭力,我國證券市場周期性地出現需要清理整頓的問題,根本原因也在于此。”肖鋼說,立足于行為統一監管的原則修改《證券法》,應當做到業務規則的統一、監管要求的統一和監管機構的統一。

      他指出,對有違市場公平公正的,容易引發監管套利的,不利于防范系統風險的市場制度,都要加以完善,并且在這次《證券法》修改當中應當注意解決好這些問題。

      “市場主體的主管部門對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相關主體提出特殊管理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并不意味著這些主體可以適用不同的市場規則。”肖鋼表示,不同的主管部門可以基于職能提出特殊的管理要求,但是不等于市場主體參與市場活動可以不遵守市場規則,這個關系一定要處理好。


    來源:證券日報 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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