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在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進行認真研究修改,并廣泛征求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完成的。
《辦法》從制度上確立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動態持續管理、任職資格終止等全流程監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基礎性規章。經過多輪次、大范圍征求吸納各方意見,《辦法》更加契合監管實際要求。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賦予銀監會的重要監管手段。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經濟環境、監管制度和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經營模式等機制的深刻變革,部分法規制度已難以滿足現今監管工作和銀行經營的實際需要。為進一步完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銀監會出臺了《辦法》。
《辦法》共8章53條,對散見于各項規定中的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進行了整合統一。主要規定了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基本條件、任職資格審查與核準的要件及程序、任職資格終止的情形、金融機構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責任、監管機構對高管人員持續監管的具體要求及法律責任等。
《辦法》與之前的規章相比,內容更加完備具體。任職資格管理方面,除了對董事、高管人員準入條件程序等進行規定外,還規定了持續監管的內容。任職資格終止方面,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監管實際需要,明確了任職資格撤銷、失效等終止形式。此外,對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離任審計報告制度及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銀監會及各級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任職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規環境。
同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核心,對機構經營和發展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辦法》的出臺有助于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促進商業銀行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銀行業整體管理水平,對我國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 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錢箐旎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