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監會修訂《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作者:王璐    時間:2013-11-14





      銀監會修訂《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單個城市一次可申請設立多個支行

      近日,銀監會在全面總結往年施行經驗,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按照國務院“既要把該放的權力放開放到位,又要把該管的事務管住管好”的要求,對《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此次修訂對現有行政許可項目的實施必要性、權限設置合理性、監管工作有效性進行了充分評估,就可予取消和下放事項逐條梳理,進一步完善優化了行政許可審查、批準的條件和標準。

      原《辦法》于2006年由銀監會制定。隨著中資商業銀行資產規模、組織機構、業務類型的迅速發展,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逐步顯現,同時,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要求,銀監會對《辦法》作出了相應修改。

      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政府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的工作要求,最大限度縮小銀行業監管行政許可的范圍,下放行政審批權限,簡化行政許可流程。

      《辦法》實施以來,銀監會先后取消了分支機構變更營運資金、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自助銀行設立、電子銀行業務、全國社保基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基金受托業務、個人理財業務審批等一批中資商業銀行許可事項。此次修訂刪除了涉及上述行政審批項目的相關內容,確保了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協調統一。同時,進一步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項目,將工作重點由準入預防轉向事中、事后的動態化監管。如,取消中資商業銀行法人及分支機構的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行政許可,由中資商業銀行在設立有效期屆滿后,自行決定延期一次,以報告有關情況替代行政許可,依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律與銀監會日常監管減少重復審批。取消中資商業銀行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行政審批。

      同時,堅持風險為本導向,嚴把第一道防線,充分發揮保留行政許可項目的風險防范作用,“把該管的事務管住管好”。

      修訂后的《辦法》明確了中資商業銀行信息科技監管的有關內容。進一步明晰了“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等行政許可標準要求。根據新資本協議的有關內容,對申請設立機構資本充足率標準進行相應調整,完善新設機構監管要求。同時,進一步明晰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準范圍。制訂具體的審批程序和條件,注重對申請人職業操守、工作經驗和從業記錄的考察,防止核心管理崗位或重大風險管理崗位人員因專業知識、合規意識、職業操守存在瑕疵導致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問題。此次修訂還細化了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未獲許可前,由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人員“代為履職”的相關規定,防范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更替過程中產生經營風險。

      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責任導向,實施正向激勵,引導銀行業不斷完善金融服務,支持小微企業、“三農”、科技創新等重點、新興領域發展。

      新修訂的《辦法》通過實施差異化準入政策,引導銀行業按照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行業政策合理布局網點,加強對小微企業、“三農”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進一步明確了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的市場主體地位,增加了設立專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相關規定。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小微企業、“三農”等設置專營機構,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取消了中資商業銀行變更營業場所行政許可,引導其制定科學合理的機構設置規劃,積極解決中資商業銀行設置過程中金融富集區同質化競爭激烈、經濟欠發達地區金融服務不充分,區域機構發展不均衡的問題。取消了原《辦法》關于中資商業銀行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1個支行的限制性規定,支持風險管理能力強的中資商業銀行通過新設分支機構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優化區域金融服務布局。

      此次《辦法》修訂嚴格把握“堅守風險底線、服務實體經濟、轉變發展方式、加強有效監管”的原則,通過完善準入條件和審查標準,將在防范金融風險、引導銀行業轉變發展方式、合理配置金融資源、促進經濟結構和區域協調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來源: 經濟日報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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