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消費者來說,互聯網金融的種種創新當然是好事,從小處講,“盤活閑錢”的互聯網碎片化理財降低了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高門檻,讓越來越多的普通消費者有機會參與到金融交易活動中,成為金融消費者。從大處來看,互聯網機構的參與,不但打破了商業銀行在金融領域“一家獨大”的局面,也倒逼其開發更為便捷的服務產品,為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和更好的消費體驗。
不過,盡管有種種好處,但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互聯網企業仍要學會進退之法,不能一味冒進。此番百度“百發”被證監會核查,正是因為其在營銷上違反了《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事關投資者的真金白銀,互聯網企業不能再像往日一樣靠噱頭和口水奪取眼球,而必須踏踏實實做事,以保護投資者權益為重,切實保障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銷售結算資金安全。
不斷涌現出的互聯網金融創新,也對監管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帶來的新的商業模式應該受到鼓勵,要充分尊重其自身發展規律和創新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對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作用,包容、允許不同元素的金融創新在合法合規的狀態下自由生存,為小金融機構創造與大機構公平一致的競爭環境。
但另一方面,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監管也應該被提上日程。畢竟除了“類余額寶”產品外,互聯網金融還存在多種形式,特別是眾籌模式和人人貸的P2P模式,目前尚存在較高風險。按照央行此前的表態,“兩個底線不能碰,一是嚴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是嚴禁非法集資。”監管部門應嚴守底線,審慎監管,用制度來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以確保這一新生事物能夠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從具體措施看,一是需要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梳理和創新,將互聯網金融納入進來,如在從事互聯網金融的企業中推廣傳統金融監管風險準備金賬戶制度,在防范金融風險的同時促進金融征信。二是需要加強互聯網安全防護網絡與信息安全體系建設,對用戶的金融信息進行充分保護。
進退有度方能長遠,只有這樣,互聯網金融這條“鯰魚”才能真正攪動現代金融服務業轉型升級的一池春水,而這也正是投資者喜聞樂見的結果。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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