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下一步的財稅體制改革,將強調調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間事權,而重新劃分政府間收入,尤其是稅收收入也將同步展開。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近期在一份報告中建議,逐步實現保有環節不動產稅的全面征收,提高共享稅地方分成比例。
這份研究報告認為,從改革方向看,應以穩定和持續的不動產稅,來化解土地出讓金的短視和因土地資源稀缺導致的不可持續風險。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定于下月舉行,財稅體制改革將是其中改革的主要議題之一。國稅總局科研所的這類建議可望供高層人士作決策參考。
不動產的范圍比房地產要廣,除了房屋、土地,還包括其他類型建筑物,如住宅附屬建筑,廠房、大壩、礦井設施等。因而,不動產稅的范圍也比房地產稅廣,后者主要涉及保有環節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這份報告建議,可以在上海、重慶兩地改革試點的基礎上,結合房產稅模擬評估空轉試點的經驗,逐步實現保有環節不動產稅的全面征收。
報告提出了對不動產征稅的基本框架,即對不動產征稅的計稅基礎,按國際慣例應為不動產的評估價,征稅對象應為地上建筑物、附屬物及其他占用國有土地的不動產;稅率水平可參照國際慣例,綜合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設定在0.5%-1%為宜,允許地方政府在稅法規定的幅度內選擇。
國稅總局科研所提出,由于現有房屋有很大一部分已繳納了土地出讓金,為避免重復征收,過渡期間合理的不動產稅政策可采取:從正式取消土地出讓金之時起,就開始對增量不動產計征房產稅;存量不動產需根據取得時是否已繳納土地出讓金區別對待,已繳者在土地使用年限之內免稅,未繳者按年納稅;待存量不動產的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征稅范圍也自然擴大為全部的不動產。
報告指出,考慮不動產稅的特殊性,即保有階段不產生現金流入,一部分社會低收入階層無納稅能力,因此可以按面積、總價值或收入能力設定起征點或免征額。
報告強調,政府間的財力分配不等于簡單的稅種劃分。提高共享稅地方分成比例,可以成為確保地方財力的有效途徑,也可以考慮稅制的結構性改革和強化稅收管理,主要是擴大稅基、調整稅率結構、減少稅收優惠等。同時,按時開征新稅種以增加收入,如環保稅等。
今年8月1日始,部分行業“營改增”在全國范圍推開,地方重要稅收來源營業稅轉變為中央地方共享的增值稅,導致地方主體稅種缺位。在此背景下,調整政府間收支分配格局的同時,如何完善稅收制度,合理中央地方稅收收入劃分,構建地方稅體系,顯得尤為迫切。
財政部科研所所長賈康就此提出,以稅制改革為配合,積極完善以稅種配置為主的各級收入劃分制度。大力推進資源稅改革,將“從價計征”機制覆蓋到煤炭;積極擴大房地產稅改革試點范圍。
賈康還建議,應擴大消費稅征收范圍,調整部分稅目的消費稅征收環節,將部分消費稅稅目收入劃歸地方。將車輛購置稅歸為地方收入。將增值稅中央增收部分,作為中央增加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的來源。■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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