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日前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11月9日。
征求意見稿旨在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
征求意見稿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條件做出了規定。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10%,并購重組高風險農村信用社除外。
境外銀行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農村商業銀行需事前報銀監會審批,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境外銀行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
股權變更方面,征求意見稿指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信用聯社、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變更持有股本總額1%以上、5%以下的單一股東,由法人機構事前報告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變更持有股本總額5%以上、10%以下的單一股東的變更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并決定。
來源: 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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