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云的“類合伙制”讓阿里巴巴在香港的IPO計劃擱淺,這令合伙制再度成為市場的熱詞。作為大小摩、高盛等幾乎所有的國際大型投行曾經賴以發跡的利器,合伙制由于其先天的法律缺陷而被全球各大交易所拒在了IPO大門之外,為了上市,高盛和兩摩根等不得不放棄其延續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合伙制而轉向公司制,合伙制似乎遭到了市場的遺棄……然而盡管如此,沒有人能夠否認合伙制在華爾街頂級投行發跡史上的基石地位,而且在我國金融業大幅降低門檻向市場開放之際,市場預計合伙制這一企業制度有望在我國的金融領域煥發出第二春……
IPO絆腳石
馬云雄心勃勃的阿里巴巴整體上市計劃終于還是沒能通過港交所的法律屏障,其原因就是阿里的管理層引入的“類合伙制”拖了阿里巴巴的后腿。實際上這已經不是合伙制第一次在企業IPO過程中充當絆腳石的角色了,包括高盛、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等在內一眾華爾街頂級投行在上市之前都遇到了與阿里巴巴相同或類似的問題,這令他們最終放棄了合伙人制而轉向公司制。
到底是什么原因令合伙制成為企業IPO的絆腳石?
法律上的不認可是合伙制成為IPO絆腳石的主要原因。合伙制不同于公司制企業的一個核心區別就是,公司制企業屬于法人實體,有法人代表;不是法人實體,也沒有法人代表。而目前,全球所有的主要交易所都要求只有法人制實體才能上市,這是合伙制被各交易所拒之門外的根本原因。
另外,合伙制與公司制的一大顯著區別在于,公司制企業強調股東為本,股東完全按其持有的企業股份數量享有和承擔相應的權益與責任,并且這種責任是有限責任;而合伙制企業強調合伙人的個人貢獻為本,合伙人根據其對企業的貢獻和風險享有和承擔相應的權益和責任,而且這種責任是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在合伙制企業中,小合伙人所享有的權益比例可能會超過大合伙人,容易造成股東權益難以保證等諸多問題。
以阿里巴巴為例,實際上阿里巴巴并不是真正的合伙制企業,它只是在公司制的框架下引入了合伙人制的管理方式。馬云將合伙人制的部分形式植入到公司章程中,規定阿里巴巴的董事會大部分董事提名權歸阿里巴巴的合伙人,但同時馬云又為合伙人設置了苛刻門檻限制,將雅虎和軟銀這兩個阿里巴巴最大的股東排除在合伙人的大門之外,這樣一來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實際上就成了馬云和他的管理團隊。
這種管理架構保證了管理層對企業的控制,但卻嚴重侵害了股東權益。因為在這種類合伙制的架構下,馬云和他的管理團隊以不足10%的股權,實現了對阿里巴巴的控制,而作為大股東的雅虎和軟銀卻在公司經營決策和董事會上并沒有多少發言權。這實際上是一種雙層控制權架構,是港交所上市規則所不能允許的。
“這種雙層控制權連作為大股東雅虎和軟銀的權益都無法保證,更別談對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證。”分析人士說。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全球各大交易所不接受合伙制企業的上市,然而部分交易所仍然接受核心框架為公司制但管理模式上引入合伙人制的企業上市,其中紐交所和納斯達克均接受像阿里巴巴這樣的雙層控制架構企業IPO,這就是為何阿里巴巴香港上市遇阻之后轉道美國尋求上市資格的原因。不過盡管美國兩大交易所認可雙層控制權,但當面對小股東集體訴訟之時,美國當地法律和監管機構對這種企業的合伙人又提出更加苛刻的監管要求,以確保小股東權益。
“合伙人制可以作為一種管理模式引入到公司制企業和公司章程中,但前提是股東大會同意,即大股東甘愿放權。”
醫治金融行業病的良藥
盡管合伙制由于先天的法律問題成為IPO的絆腳石,但或許沒有人能否認:沒有合伙制,就沒有今天的兩摩和高盛。一些專家建議,引入合伙制,可以有效解決我國金融業風控和人才非正常流動等兩大金融行業病。
由于合伙制企業的合伙人對風險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即每一個合伙人在開展業務時,首先必須衡量的是風險。
“假設銀行在做一筆信貸業務時,如果這家銀行是公司制,信貸員明知這筆貸款風險大,但是為了迅速擴充業績拿到業務提成,他可能仍然會冒著風險將款子貸出去,哪怕最終貸款無法收回,受損失的也是銀行,自己不用承擔由此帶來的損失;但在合伙制下,作為合伙人的信貸員肯定不敢這么做,因為貸款一旦無法收回,自己所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很可能將令其傾家蕩產。”上述市場人士解釋。
除了風控外,合伙制的另一個重要意義在于它能夠有效解決金融業人才非正常流動的問題,提高金融機構運行的效率。
以基金為例,近兩年基金業一直在上演人才離職大戲,不僅是基金經理的變動頻繁,這種行業人才流失還蔓延到了基金高管的身上。數據顯示,截至9月11日,基金業今年有60起高管變更。2011年,高管離任和轉任共95起,2012年更是達到了94起。
對此誠壹千合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總裁孫道茗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從利潤分配角度來講,合伙人在收益方面擁有很大的主導權,企業會按照個人能力及貢獻度的大小進行利潤分配,這種激勵模式一方面更能夠穩住人才。同樣實行合伙人制也會使員工有一定的歸屬感,員工在經年累月的工作中培養出對公司的強烈忠誠感,若成為合伙人意味著終身雇傭,至少這種模式對現在人才流動性過大甚至出現人才荒的問題起到一定緩解作用”。
“具有開放性,不受出資比例的束縛,便于投資人和管理人自主、理性設計既能合理體現投資人的貨幣資本價值,又能合理體現管理人的人力資本價值,是投資人和管理人各得其所的分配和激勵制度。”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偉如是解釋。
深圳市創投公會秘書長王守仁也曾公開呼吁,公募基金應當引入有限合伙制,讓高管等人才得到合乎其價值的報酬,從而實現有效的激勵,這有利于解決公募基金人才流失問題。原南方基金副董事長高良玉坦言,基金業要想解決人才矛盾,股權激勵機制遠遠不夠,基金公司未來應以合伙制作為資產管理行業的主流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吸引并留住人才。
原富國基金總經理竇玉明表示,“雖然合伙制并不能使基金公司成為資產管理規模最大的公司,但是合伙制企業有利于提高基金業績”。竇玉明解釋:“相比一些大型的國有企業,合伙制企業更能平等交流、坦誠溝通。”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何小鋒也表示,“券商的出路在于嘗試合伙制,合伙制有助于將違法成本‘社會化’轉化為‘私人化’,從而從券商內部‘硬化’預算軟約束。合伙制最大的特點就是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如果證券公司采取合伙制,合伙人自己出資為證券公司承擔無限責任,那么合伙人在經營管理上就會全面衡量風險與收益問題。”
金改或激發合伙制第二春
近期以來,我國逐步加快的金融業開放腳步,讓合伙制在中國又看到了新的希望。
“現在民資已經可以開辦銀行,未來的金融業對民資甚至個人會更加開放,這為合伙制又提供了新的生存空間。”上述市場人士指出,“合伙制是初創型金融企業的最佳選擇,以此前已經向民資開放的會計、咨詢、PE等金融領域為例,這些領域的企業已經普遍實行合伙制,這只是一個縮影,未來新開放的領域也會大面積實施合伙制。”
合伙制應用于初創型金融企業到底有何優勢?
孫道茗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合伙制以人為本的特點,能夠充分激發合伙人的能量,從而增加企業的動力,提高企業運營的效率,控制企業風險。“相對公司制,合伙制的組織模式更優、效率更高。”張志偉說。
當然,這并不是最主要的,最重要的是合伙制企業能夠擺脫沉重的稅負。
按照我國的稅法,公司制企業不僅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且股東的分紅等所得還需要再另外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制企業不是法人機構,合伙人代替企業成為納稅主體,而且合伙人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稅費,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合伙企業是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只征收個人所得稅沒有企業所得稅。
實際上,除了VC、PE和會計、咨詢等國內對民資限制較少的金融領域外,信托已經在開始嘗試著在管理模式上引入合伙人制,例如中融信托在公司治理上就采用“類合伙制”的形式,在績效管理等方面都借鑒了合伙制度。據統計數據顯示,中融信托資產管理規模從2011年末的1783億元迅速擴展到今年中期的近4000億元。 一位接受中融信托的人士分析稱,這種模式適合某一類信托公司的發展,目前四川信托等信托公司也采取了類似做法,但隨著公司的發展他們在公司治理上可能會采取其他調整措施。
合伙制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優點在于,它的起點相對于公司制要低。大部分領域的金融類公司制企業注冊需要極高的注冊資本門檻,這不是一般人所能接受的。合伙制可以讓擁有高深專業知識的精英在不出資的情況下成為合伙人,這樣的合伙人無權分享合伙企業的共同財產,但卻可以分享一部分利潤,這為技術型創業人才的引進掃平了道路,同時又不過分攤薄其他合伙人權益,更容易為創業團隊所接受。
在采訪中,多名業內人士表示,隨著銀行、保險對民營資本放開,合伙制可以迎來一定的發展機遇,民營企業也是合伙制在我國發展的突破口,因為民營企業在運營機制上受到的限制少,公司治理上也更為靈活。而在創始初期,合伙制的激勵機制具有獨特的優勢,可以增加企業的凝聚力,激發企業發展速度。
業界呼吁修法清障
不過,合伙制想在中國金融業大面積推廣,目前的障礙還不少。
首先是法律障礙,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以此規定,上述主體只能參與設立成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事實上,我國幾乎所有的大型金融機構股東名單中都有國資背景,而且是國有控股,同時他們中很多也是上市公司,這也意味著普通合伙制不可能引入我國主流的金融機構中。
此外,在分行業中,某些金融領域同樣對合伙制實施了限制。以基金業為例,在今年剛剛頒布實施的新基金法中就明確規定了公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僅為契約制。據了解,在基金法一審時不少代表提出了基金的另外兩種組織形式即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不過以上兩種組織形式還未出生便遭到了扼殺。據北京商報記者了解,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修訂案草案二審稿還刪除了初審稿中關于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的規定,將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規定為契約型。對此,業內一位專家表示,“理事會制度本身就是合伙制的一種,連以上兩種制度都不可能存在,更不用說合伙制了。”
既然法律將合伙制擋在了主流金融機構的大門之外,那么金融機構能否像阿里巴巴一樣,在不改變股份公司制架構的基礎上,將合伙人制作為一種管理模式引入到公司章程中,指導企業的運營呢?
答案是:阻力仍然太大,并不現實。
主要的壓力還是來自于金融機構的既有大股東的阻力,因為合伙人在企業享有的權益并不是嚴格按照所持股份比例所決定,更多的是按照貢獻度和個人能力來決定,這不可能避免地要觸及大股東的利益,金融機構的大股東愿不愿意放權直接決定合伙人制能否引入到我國金融機構中。
在孫道茗看來,國內已有的銀行、保險、基金、券商、信托等金融機構像阿里巴巴一樣引入合伙人制管理模式的可能性不大。“這些機構的經營模式比較穩定,股東背景也十分牢固,因此其采用合伙人制的內在趨動力不大。而且這些金融機構的大股東恐怕也將反對采用合伙人制,因為通常這類機構的核心人物代表的是大股東的利益,在公司治理上也會維護大股東利益,這與合伙制以人為核心按照貢獻度來分配利潤還是有一定的‘沖突’。”
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托界人士也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主流的金融機構中已形成了國有資本獨大、民營資本勢單的格局。在這種股東構成格局下,大部分股東代表國家和政府的利益,在這種背景下,發展合伙人制并不現實。
“以阿里巴巴為例,馬云和他的管理團隊也就是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只持有9.4%的股份,而前兩大股東軟銀和雅虎分別持有阿里巴巴35%和24%的股權,阿里巴巴的13名董事席位中,馬云和他的管理層卻有7個席位的提名權,軟銀和雅虎卻成為少數派,在這種情況下,除非雅虎和軟銀自己同意放棄對公司的控制權,否則阿里不可能引入合伙人制。”上述分析人士說。
該分析人士進一步指出,“合伙人制引入到我國的金融機構的另一個不現實的地方就在于,我國的金融機構高層更多的是上級任命,其人員和任期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固定性,這不符合合伙人制的特點”。
不過,在業界看來,股東控制問題只是企業內部問題,最大的障礙還在于法律上的障礙,合伙人制的推行有確實利于解決我國金融業的很多問題,可以作為管理模式逐步引入到金融機構中來,但前提條件還是需要法律給出足夠的空間,法律問題不該成為合伙制推廣的障礙。
有跡象顯示,現在金融立法層面上對于合伙制的限制將開始有實質性的松動。
據報道,昨日大智慧通訊社從某位《證券法》修改小組成員處了解到,此次《證券法》修改有望引入證券經紀人合伙制,該人士表示此前券商組織形態只有公司制,此次引入合伙制,主要是因為國內業務將全面放開。
該人士表示,經紀人合伙制在香港等地區已經比較常見,而目前國內經紀人則是“雇傭制”。雇傭制下,經紀人負責客戶管理與維護,但客戶產權歸證券公司所有;而合伙制,證券行與經紀人之間是商業伙伴合作關系。他表示,實施合伙人制,券商經紀業務將更加靈活,競爭性更大。
對此,國信證券場內交易部內部人士對大智慧通訊社表示,國內證券公司經紀人如果轉變成完全市場化的“合伙人制”,客戶仍然是最大的受益方。該種體制下,經紀人與券商之間僅是合作關系,客戶更加依賴經紀人,那些素質較高、能力較強的經紀人也能夠突破以前指定交易的業務范圍,更好地發揮優勢。
但是,該人士坦言,經紀業務的“合伙制”也許會帶給券商比較大的沖擊,主要是因為該組織形態增加了經紀人的話語權,使得他們面對券商的話語權增強,或分割一部分券商的利益。
招商證券某營業部副總經理對大智慧通訊社表示,經紀人“合伙制”對經紀人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要求較高,目前國內經紀人的總體素質尚待提高。另外,該人士還透露,經紀人“合伙制”是成熟市場的表現,若能夠實施,前期肯定對券商的利益會有一定的沖擊,優秀的經紀人能夠與券商分割利益。但是隨著市場化的不斷深入,明確的市場分工和利益分配還是會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記者 況玉清 孫哲 肖海燕 劉偉/文 韓瑋/漫畫
何為合伙制企業
合伙制是指企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更多的所有者共同享有企業權益資產的非公司制企業。
合伙制分為兩類:一般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在一般合伙制企業中,所有的合伙人同意提供一定比例的工作和資金,并且分享相應的利潤或虧損。每一個合伙人承擔合伙制企業中的相應債務,其中合伙制協議可以是口頭協議,也可以是正式文字協議;有限合伙制允許某些合伙人的責任僅限于每人在合伙制企業的出資額。有限合伙制通常要求至少有一人是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不參與企業管理。
合伙制的特點:合伙制企業的費用一般較低;一般合伙人對所有債務負有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僅限于負與其出資額相應的責任;對于一個合伙制企業,在沒有宣布解散的情況下轉讓產權是很難的,當一個一般合伙人死亡或撤出時,一般合伙制隨之終結,這一點不同于有限合伙制。一般來說有限合伙人可以出售他們在企業中的利益。
合伙制企業要籌集大量的資金十分困難;合伙制的收入按照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 管理控制權歸屬于一般合伙人,重大事件,如企業利潤的留存數額,通常需要通過多數投票表決來確定。
在我國較常采用合伙制的領域主要在于第三產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PE、VC等。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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