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確定可交割國債期限范圍


    作者:姜朝暉    時間:2013-09-09





      市場上流通的國債有不同的票面利率、到期年限等發行條件,價格也不盡相同,作為期貨合約標的的標準化國債在現券市場上可能并不存在,需要將滿足一定交割范圍的國債用可轉換因子折算成標準國債用于交割。

      一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可交割國債

      5年期國債期貨的可交割國債為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為4-7年的記賬式附息國債。可交割國債應當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境內發行的記賬式國債;同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為4至7年;符合國債轉托管的相關規定等。

      二可交割國債期限范圍考慮因素

      可交割國債期限范圍的確定主要考慮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市場代表性;二是避險需求的廣泛性;三是抗操縱性。

      在1至10年的中期國債中,剩余期限4至7年的國債兼具市場代表性高、避險需求廣泛、抗操縱和防逼倉能力強的特點。從發行和存量情況看,4至7年國債存量達1.9萬億,抗操縱性好;從國債交易情況看,4至7年的國債交易相對活躍,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從國債持有者結構來看,該期限范圍國債的持有者多元化,商業銀行等各類機構投資者持有債券久期在5年左右,更方便各類機構投資者用于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此外,從國際市場看,5年期國債期貨一直是國債期貨市場的主流品種。

      三其他條件考慮因素

      由于實物交割業務操作的原因,可交割的債券還需滿足:

      1.記賬式國債。我國國債按券面形式可以分為:無記名式實物國債、儲蓄式憑證式國債、記賬式國債。無記名式國債為實物券,目前已不多見;憑證式國債不能上市流通;記賬式國債發行穩定、安全性高、流動性好。5年期國債期貨的可交割國債設定為記賬式國債。

      2.可在銀行間和交易所的債券托管機構托管。目前記賬式國債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市場、商業銀行記賬式國債柜臺市場三大市場進行交易結算和托管。綜合考慮柜臺市場規模量、參與主體以及托管體制等因素,國債期貨可交割國債的范圍定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市場托管的記賬式國債。

      3.符合國債轉托管的要求。由于我國債券市場存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市場,用于實物交割的國債可能托管在不同的托管機構,在交割時就涉及國債在不同托管機構之間的轉托管,為確保交割環節順暢,可交割國債應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可上市交易,并且符合有關轉托管的要求。

    來源:新華網 姜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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