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指引》,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共十四條,對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投資策略、比例限制、參與程序、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等提出了具體要求,主要包括六方面的內容:一是在投資策略上以套期保值為主,嚴格限制投機;二是針對不同類型的基金產品實行分類監管原則;三是按照套期保值、控制風險、循序漸進的思路,嚴格限制投資比例;四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決策制度;五是引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審慎的態度對待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問題;六是強化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為引導基金逐步有序參與國債期貨,此次發布的《指引》專門規定了基金參與國債期貨的程序。在《指引》施行前已獲核準或注冊的基金參與國債期貨,如果基金合同沒有寫明具體的投資策略、比例和方案,應當召開持有人大會、修改基金合同后方可參與國債期貨投資;對于《指引》施行后注冊的基金,則要在募集材料中列明國債期貨投資的具體方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以下簡稱專戶理財)業務可以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參與國債期貨。
考慮到專戶理財為非公募產品,其投資人均為具有較強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的投資者,因此,專戶理財業務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總體原則應以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證監會不再對專戶理財業務參與國債期貨的投資目的、投資比例、信息披露等內容進行規定。經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資產委托人的投資需求制定具體的交易目的和投資策略。
此外,針對國債期貨交易,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確保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及風險控制各環節的獨立運作,并明確相關崗位職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管理系統,做好人員、制度、業務流程、技術系統等方面準備工作,切實防范有關風險。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強化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監管,通過現場檢查及非現場檢查等多種手段,關注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指引》的要求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開展相關業務,以保護好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證監會還將及時總結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相關經驗,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完善相關制度,確保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平穩有序進行。
來源:證券日報 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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