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證合作轉戰中小企業債 償債風險挑戰監管


    時間:2013-08-28





      從監管層出臺《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72號文”)叫停傳統信貸類銀信合作,到進而出臺《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8號文”讓銀行理財資金通過信托通道發行的信托計劃“踩剎車”,再到銀證合作的票據買斷式業務遭監管層清理,銀行試圖掙脫總體信貸規模的限制,將資金投向多種渠道,增加利潤的努力似乎處處遇阻。

      然而,銀行實現曲線放貸的決心未改。《中國企業報》記者調查發現,去年才開啟的中小企業私募債正成為銀行的一條新的放貸通道。

      銀行借道

      中小企業私募債

      近日,在銀監會 “8號文”出臺4個月以后,銀監會開始對銀行執行效果進行階段性“驗收”。數據顯示,截至6月末銀行理財資金余額9.08萬億元,其中非標業務資產余額2.78萬億元,比“8號文”出臺前下降7%。

      在銀信合作受限之后,銀證合作的通道業務便風起云涌。

      2012年是通道業務集中爆發的開始,從年初的不到2000億元迅速增加到2013年1月的2萬億元。而銀監會2012年四季度開始已經在升級票據業務的監管要求,不允許買斷式票據融資;已經存在的要逐步清理。

      在這種局面下,中小企業債逐步淪為銀行的另外一種通道。銀行將原先通過信托機構作為通道發行的信托計劃,改作以券商或基金子公司作為通道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在市場上并不活躍,如果能和銀行合作,既降低了風險又能保證投資活躍度,銀行對項目風險的把控能力要比券商高得多。有的小券商做不了私募債,就開始做業務通道。即便是做通道也有得賺。”興業證券投資經理方磊在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們正積極尋找銀行方面的資源,希望能夠以通道的形式發出中小私募債。”

      曲線貸款巧妙出表

      銀行隱形擔保風險凸顯

      銀行借道中小企業私募債做曲線貸款的操作過程,便是銀行將原有授信客戶的信貸項目打包成中小企業私募債,借助券商發行后,用自己的理財資產進行購買。業內人士顧頡(化名)向《中國企業報》記者透露,銀行根據客戶群體了解情況后,與券商合作,進行包裝以后,上報到交易所,申請中小企業私募債備案。備案通過后,其備案的資金可能就是通過銀行的理財資金進行對接。

      由于中小企業私募債屬于標準化資產,不受銀監會“8號文”限制,以私募債對接理財資金的操作相對簡單易行,除浦發等股份制銀行外,目前城商行、四大行都開始已經涉足相關領域。

      “8號文規定非標資產是無法在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交易的資產,那么規避的方式自然是通過對接這兩種平臺的產品,曲線的將資產標準化。”天津銀行內部人士向《中國企業報》記者表示,“銀行間市場的靈活性較低,目前多數銀行都把注意力集中在了交易所,例如以理財資金對接交易所的私募債。”

      業內人士表示,銀行對存量“非標”產品主要采取產品到期自動終止或出售非標債權的方式,但也有銀行試圖通過增加標準化債權投資、做大分母,以滿足“非標”投資不超過理財產品余額35%的監管要求。理財資金對接授信客戶發行的私募債,可以不占用表內額度。

      業內人士指出,銀行做通道業務,風險在于銀行本身,其中“授信”的過程內存隱形擔保。

      “授信是銀行給企業融資前的必須手續,授信相當于列一個白名單,可以向該企業放貸或用其他方式給企業融資。授信的前提是對這個客戶有信任,要做盡調、跟蹤。但現在貸款都要求質押、抵押物,而多數企業的資產沒有可供抵押的;銀行貸款難,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繼續借錢只能找信托和券商。”業內人士指出。

      顧頡則表示,由于授信是隱性的非債券條款,銀行的隱形擔保則是指銀行承諾回購等方式兜底,而擔保對象多數是高風險資產。如果發行人出現償債風險。銀行必須把額度給到融資的企業,用其貸款金額來償還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本金和利息。

      “當中小企業無力還款時銀行要為此兜底。”和君集團內部人士劉曉鷗在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采訪時指出,中小企業多為借新款還舊賬,償還能力非常有限。

      監管層無明確表態

      有業內人士認為,銀行把中小企業私募債作為變相放貸的新通道有監管套利之嫌,若形成規模,亦將加劇該類理財業務的不確定性。

      “隨著金融管制的放開,跨機構的產品和渠道已經成型,但目前的風控和監管仍是各自為政,要防范系統風險的爆發,還是應該盡早打破監管部門之間的條條框框。”劉曉鷗在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然而,面對上述模式,監管層并未給出明確表態。

      “對券商來說,低迷的市場使得傳統的經紀和承銷業務收入大幅下滑,迫切需要開拓新的收入來源。而2012年下半年以來,證監會鼓勵券商創新,放松了各項業務的審批限制,使得銀證合作業務得以順利開展。” 工信部副研究員吳維海稱,“我想這是監管層還沒做出任何表態的直接原因。”

      “券商平臺的高附加值應體現在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定價能力,嚴格規范行業發展會使其更集中精力發展真正具有價值的創新業務,像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等。” 吳維海認為,對銀證業務的嚴格監管應是大勢所趨。


    來源: 中國企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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