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證合作井噴銀行面臨補血壓力


    作者:呂 東    時間:2013-08-05





      由于契合了銀行與券商的雙方需求,特別是監管層放開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以來,銀證合作取得了快速的發展,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也因此迅速增長,至2013年上半年末已達3.42萬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逾6倍。

      為防范業務快速發展過程中的潛在風險,中證協于7月19日下發了《關于規范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證券公司在銀證定向合作業務中要將業務風險留在銀行端、建立合作銀行遴選機制以及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從證券公司端收緊銀證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由于明確規定了要求銀行最近一年年末的資產規模不低于300億元,這也就將資產規模較小的銀行排除之外。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這一硬指標,也增加了資本充足率接近紅線銀行的壓力,部分銀行若想順利開展銀證合作則面臨補充二級資本的壓力。

      規模井噴

      中證協收緊銀證合作

      一方面是證券公司可以借助銀行廣泛的信息來源、龐大的資金與客戶規模、大量的專業人才,突破傳統依賴于經紀業務與投行業務的模式,尋求新的業務增長點;一方面是銀行可以借用券商資管通道可規避銀行理財產品的監管限制,擴大中間業務,助力信貸規模調節。共同的需求使得銀證合作近年來發展迅猛。

      2012年8月證監會下發《關于就修訂〈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的通知》,意在放寬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限制,加之此前銀監會對銀信合作理財監管的層層加碼,證券公司被看作是銀行理財業務新的合作“通道”,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也因此迅速增長。中證協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上半年末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為0.48萬億元,在2012年第三季度,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即在2012年上半年的基礎上增長近1倍,達到0.93萬億元。此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一路狂飆,截至2013年6月30日,證券公司受托管理資金本金總額已達3.42萬億元。

      一直以來,監管層對銀行理財開展的通道類業務都是持規范約束的態度,在2012年下半年監管層密集發布并實施一系列涉及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政策法規之前,銀行理財主要依賴的通道還只有信托公司,為此,自2008年以來,銀監會每年都會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出臺新的監管政策,規范銀信合作業務。但自2012年下半年以來,隨著各類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放開,銀行理財與更多金融機構的合作通道被打開。

      而此次中證協就銀證合作專門下發《關于規范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則是從證券公司端對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進行規范。《通知》將銀證合作定向業務定義為“合作銀行作為委托人,將委托資產委托證券公司進行定向資產管理,向證券公司發出明確交易指令,由證券公司執行,并將受托資產投資于合作銀行指定標的資產的業務”。

      業務風險留在銀行端

      明確禁止資金池業務

      普益財富研究員吳濘江認為,《通知》的出臺將從證券公司端對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進行規范,《通知》中將業務風險留在銀行端、設定合作銀行準入門檻以及明確禁止止資金池業務三點最為重要。

      《通知》將銀證合作定向業務明確定義為證券公司的通道業務,在業務合作中,禁止證券公司以向委托人發送投資征詢函或投資建議書,由委托人回復對投資事項無異議的形式開展業務,而只能執行合作銀行明確的交易指令,產品的實際管理人為合作銀行。

      同時協會要求證券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將業務風險切實留在銀行端,這包括: 證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諾委托資產的本金安全或保證委托資產的收益;委托人應當承諾對證券公司根據投資指令從事的投資行為承擔完全后果,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并處理相關糾紛;明確約定合同期限屆滿、提前終止或合作銀行提取委托資產時,證券公司有權以委托資產現狀方式向委托人返還。

      吳濘見指出,證券公司在業務合作中只“簡單”的執行交易指令,實際風險由合作銀行承擔。其中,以委托資產現狀向委托人的返還的規定意味著,如果合作銀行沒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通過明確的交易指令將資產“變現”,用于兌付產品本金及收益,合同期限屆滿時證券公司也不用將資產進行“變現”,而是直接返還給合作銀行,此舉要求銀行加強產品設計管理,將資產期限與產品期限相匹配。

      資本充足率設限

      銀行要開展業務先補充資本

      在《通知》中也對開展銀證合作的銀行設定了誰入門檻,力圖通過對參加銀行的遴選,縮小證券公司在合作銀行選擇上的范圍,防范潛在業務風險。

      《通知》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合作銀行遴選機制,明確遴選標準和程序。證券公司應當對合作銀行的資質、信用狀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等進行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銀行”,并明確要求合作銀行最近一年年末的資產規模不低于30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

      業內人士表示,通過將資產規模設定不低于300億元的條件,以讓資產規模偏小的銀行排除之外,但這對大多數銀行來說并不是困難。因為除了國有大行之外,其它股份制銀行乃至大多數城商行均遠遠超過這一規模要求。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這一硬指標,將增加了資本充足率接近紅線銀行的壓力,部分銀行若想順利開展銀證合作則面臨補充二級資本的壓力。


    來源:證券日報 呂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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