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發展中的微小企業,由于正處在創業起步階段,沒有足夠的財產以抵押方式獲取銀行融資而滿足流動資金所需。尤其在塊狀經濟較為突出的縣級市,相當一部分地方產業過分集中、科技含量低、創利空間受阻等不利因素劇增,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尚未實際解決。
以浙江省為例,自2005年開始,好多市級信用社聯社早開始實行股份制農村合作金融體制改革,鎮村一級,還有數家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及其多樣化的股權形式和股權持有人主體,為農村地區開展股權質押融資提供各類廣闊的發展空間。但由于股份制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轉子讓受限、個人融資意識淡薄等原因,以股權為質押取得融資的情況還是為數不多。
從目前情況看,基于土地和用益物權擔保的創新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水面和林地經營權抵押等方面。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方面,從貸款對象、貸款方式、抵押品的認定、操作流程到風險規避等,尤其是在林權抵押方面,寧波的余姚、慈溪、奉化等市級區域,山林面積寬廣,植被資源豐富,尤其經過近年來的政策重視與生態保護,多種果樹以及林業植樹生長環境有明顯改觀。農村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發揮自身優勢,在推行房地產抵押貸款已經積累較為豐富經驗基礎上,探索和嘗試農村山林承包權質押業務,積極推進林權抵押貸款新品種,為林農和林業生產經營者提供金融支持。
目前,浙江省許多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先后推出存貨包括商品、產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動產抵押業務,但在具體操作與實施中,由于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產品結構不盡合理,市場供需變化活躍,企業的物流與倉儲管理體系尚不健全,再加上企業財務管理尚未步入規范、有序軌跡,因此,該抵押模式還沒有形成正常“氣候”。
隨著農村經濟迅速發展,民營經濟發展后勁潛力充沛,前景寬廣。動產資源種類繁多,具有流通性強、變現性強等優勢。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充分利用農村動產的特點,探索并開發具有較強適用性的創新擔保模式。嘗試農機具如拖拉機、挖掘機等等抵押、活體抵押、存貨質押等。
根據《擔保法》、《物權法》中關于動產浮動抵押制度的創設,農產品不但可以成為固定抵押的標的,而且可以成為浮動抵押標的。作為“三農”服務的主力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有義務、有責任人在法律允許范疇內,為就地農戶提供農業主要動產實施抵押貸款形式,選擇本地農村較具代表性的農用動產嘗試小額貸款質押模式,農戶存貨質押貸款的期限根據借款企業生產資金流轉周期確定,但最長不應超過6個月。借款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者出具保證函,按抄列的清單貨物根據企業質物的保管。辦理質押的存貨可由貸款經辦支行營業部落實專人或委托第三方進行監管。并重點關注有可供貸款質押的存貨、權屬是否存在爭議以及質押物必須不易變質、易保管、易變現和價格相對穩定等入門條件。
這樣,農民既可用自己取得的農產品作為抵押,而且在抵押期間農民擁有自由處置抵押物的權力,一方面解決農戶貸款擔保難問題,同時還有效保證農民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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