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財政部獲悉:中央財政支持中小企業資金規模實現較快增長,由2008年的49.9億元增至2013年的約150億元,6年增加了兩倍。此外,2012年全國政府采購金額13900多億元,小型和微型企業獲得的合同金額5800多億元,占40%以上。
針對小微企業發展中面臨的生產經營壓力加大、成本上升、融資困難和稅費偏重等突出問題,近年來,我國從稅收優惠、資金支持、清理收費、政府采購等多方面入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取得明顯成效。
全方位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
近年來,我國出臺了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專門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自6%和4%統一降至3%;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大學科技園,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2011年下半年以來,根據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大了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力度,對于進一步減輕小型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稅費負擔,緩解其融資難問題,增加勞動者收入,增強其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發揮了積極作用。
具體包括:大幅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月銷售額提高到5000元—200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印花稅;小微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省級財稅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減免稅申請。中小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三個月內延期繳納。
中央財政投入規模6年增加兩倍
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的特點和薄弱環節,圍繞國家宏觀經濟目標和產業發展規劃,中央財政先后設立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專項政策,采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中央財政支持中小企業資金規模實現較快增長,由2008年的49.9億元增至2013年的約150億元,6年增加了兩倍。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定位科學、布局合理、重點支持小微企業的資金政策體系。
2007年,財政部還會同科技部設立了首只國家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帶動了更多的社會資金緩解初創期小企業的融資瓶頸。截至2012年底,引導基金共投入財政資金20.59億元,累計帶動社會資本達到170多億元。
此外,中央財政分5年安排150億元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將采用市場化方式運作,引導地方政府、創業投資企業及其他社會資金支持處于初創期的小型微型企業等發展。目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已擬定完成,待報國務院批準后正式實施。
2012年以來,累計取消和免征307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2012年以來,財政部按照國務院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收費清理力度,累計取消和免征307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金額290億元。具體包括:
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包括企業注冊登記費、稅務發票工本費、海關監管手續費、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農機監理費等22項,每年可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約50億元。
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每年可減輕企業負擔約100億元。
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關監管手續費;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對所有出入境貨物、運輸工具、集裝箱及其他法定檢驗檢疫物免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以上兩項措施可減輕外貿企業負擔約35億元。
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稅務發票工本費、戶口簿工本費、戶口遷移證和準遷證工本費、企業注冊登記費、房屋租賃管理費等30項涉及企業和居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每年可減輕企業和居民負擔約105億元。
2013年,為落實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再清理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小微企業獲合同金額5800多億元,占全國政府采購總額的四成以上
財政部自2012年以來出臺多項措施,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參與政府采購,并通過計劃管理、合同管理、報告和公開制度、信息化建設等措施予以保障。
按照規定,負有預算編制職責的各部門,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對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小微企業合同金額占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據初步統計,2012年全國政府采購金額13900多億,其中小型微型企業獲得的合同金額5800多億元,占40%以上。
此外,財政部還組織在中央本級和北京、黑龍江、江蘇等地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僅北京市擔保融資就達21.2億元,有效地增強了中小微型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能力和積極性。
來源:人民日報 李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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